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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5.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黄恒谷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间,明知被害人兰某某(女,2002年7月28日生)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两次在江阴市华士镇某暂住地房间内,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奸淫。另外,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间,在上述地点,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猥亵。

被害人兰某某系被告人黄恒谷妻妹的二女儿,但自小过寄给黄恒谷夫妇,2011年上半年至案发,黄恒谷夫妻与被害人兰某某在江阴市华士镇共同生活。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恒谷明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之进行猥亵,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恒谷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

被告人黄恒谷既是被害人兰某某的姨夫又是其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性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坚决予以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姚建文强奸案

【案情概要】

被害人张某(女,1998年1月17日生)系陈伟琴之女,被告人姚建文与陈伟琴除系表兄妹关系外亦系同居关系。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姚建文利用其与被害人张某已实际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新村某地,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两性关系。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张某以微信形式将其被被告人姚建文多次强奸之事告知其父张俊良。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姚建文仍通过短信形式对被害人张某进行精神胁迫,要求被害人张某放其一马。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建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姚建文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评析】

被告人姚建文与被害人之母具有同居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被害人及母亲在经济上对被告人有一定的依赖性,被告人正是基于此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受害人屈服。这种性侵害,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更大。人民法院坚决予以从严惩处,最大力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赵昌权强奸案

【案情概要】

2016年8月间,被告人赵昌权在明知其继女赵某某(女,12岁)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的暂住地内,先后3次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昌权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赵昌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评析】

本案系一起家庭悲剧,被害人一直以为赵昌权就是亲生父亲,赵昌权也象亲生女儿一样对待被害人。被害人母亲发现女儿被性侵后,不顾赵昌权恳求,选择报警,并与赵昌权离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昌权表示非常后悔,希望自己能早点出狱进行赎罪。赵昌权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撕裂了一个健康的家庭。

四、林赞拐卖儿童案

【案情概要】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林赞的女友郭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生下一女婴林某某。郭某某因家人反对其与被告人林赞来往,并按要求返回老家。被告人林赞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自己无法抚养女儿林某某,即萌生出卖林某某的想法。后被告人林赞以送养小孩为名在百度贴吧发帖寻求买主,待买主与其联系后,即以高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等为名收取巨额钱财。2015年2月,被告人林赞通过QQ与买主李铮联系后要价人民币60000元,后双方谈妥人民币50000元成交,预付人民币5000元,余下人民币45000元在办好户口后支付。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林赞将林某某送到李铮所在地,将林某某交给李铮,并签订“托养协议”。春节后,因私自收养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李铮联系被告人林赞欲将女婴退还给被告人林赞。被告人林赞随即通过QQ与以前联系过的买主张玉琴联系,在未对张玉琴抚养目的及收养能力等进行考察的情况下,谈妥以人民币60000元成交。2015年3月1日,被告人林赞从李铮处接回林某某,并于次日将林某某带到南通市通州区,交给买主张玉琴夫妇。案发后,被害人林某某已被被告人林赞的亲属带回老家抚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

虽然被告人林赞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但其以送养为名,向他人索要高额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具有同样的人身权,如果未成年人父母经济的确困难,抚养能力不足,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能将子女当成商品出卖。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犯罪,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

五、赵雨故意杀人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赵雨怀疑丈夫有外遇,于2013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割腕自杀,因害怕女儿李某(2007年12月1日生)在其死后受苦,就产生李某一起“带走”的念头,即持剪刀戳李某喉部,致李某受伤,后因见李某痛苦而心生悔意,便叫其儿子通知丈夫来救治。被告人赵雨丈夫赶到后,即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后与民警一起将受害人李某和被告人赵雨带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颈部受伤,伤及气管、食管,暂定为轻伤。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雨患有人格改变。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已取得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联系家属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雨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雨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杀害行为,只是出于畸形的母爱,并没有特别恶劣的动机,考虑到被告人自身人格并不完全正常,一时冲动走人极端酿成大错,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手段、人格的特殊情况、犯罪后果、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情节,故决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六、邬建林强奸案

【案情概要】

自2013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邬建林多次在被害人朱某某(女,2003年6月17日生)位于淮安市清浦区的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11月6日早晨,被告人邬建林在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衣服脱掉准备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害人母亲当场发现。另查,被告人邬建林系被害人朱某某的姨夫,被告人邬建林与其妻已经离婚。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建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邬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邬建林利用亲属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可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邬建林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人邬建林利用亲属身份对被害人实施性侵,时间跨度长达2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可触碰、逾越的高压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七、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曾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冬霞怀有他人子女,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即将其“送人”换取费用。2015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志、李冬霞通过童某某等人联系,与凌建民、季军英夫妇见面,王志向凌、季夫妇索要人民币6万元的“送养”费用,凌建民夫妇当即预付给王志人民币2000元,并约定待孩子出生即交给凌建民夫妇。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李冬霞产下一男婴。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按约定将男婴交给凌建民、季军英夫妇,季军英交给王志5万余元。后两被告人将该款分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李冬霞以出卖为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刚出生的孩子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冬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冬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评析】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夫妇为收取钱财将李冬霞所生的男婴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主观具有出卖儿童获取利益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八、魏云故意伤害案

【案情概要】

2013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魏云在其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暂住地,因儿子魏某某(11岁)玩游戏机彻夜未归。待儿子回家后,被告人魏云遂拿自家店里的铝合金管殴打魏某某臀部、大腿等部位近20分钟。当晚18时许,被告人魏云见儿子气息微弱,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系因被棍棒类工具反复多次击打臀部、大腿等部位,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挤压综合症、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云案发后在医院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抓捕,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云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属于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悲剧,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虽然具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儿子的法律权利,但应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被告人魏云采用殴打方法作为教育手段,尽管其在殴打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重伤直至死亡,但其应当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考虑到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伤害对象特殊,案发后被告人魏云后悔不已,认罪悔罪,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对其减轻处罚。

九、肖磊拐卖儿童案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磊将刚出生35天的儿子在宿迁市儿童医院门口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将所获钱款还债、挥霍。案发后,该婴儿已被家人抱回。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肖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肖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背家人意愿,偷偷出卖亲生子女,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亦为法律所禁止,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肖磊将出卖亲生子女所得全部用于个人还债、挥霍。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十、周改故意杀人案

【案情概要】

被害人江某某(一级残疾)系被告人周改与其前夫生育的第二个孩子,由被告人周改承担被害人江某某的抚养义务。2014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周改由于生活压力及因家庭琐事被母亲责骂,遂产生将严重残疾的女儿江某某杀害的想法。同日14时许,被告人周改在其租住地将敌敌畏农药喂给江某某喝下,因见江某某呕吐,遂停止灌喂,并用清水给江某某简单进行漱口,后外出放羊。16时许,被告人周改回到家中,发现江某某口吐白沫躺在床上,遂将江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途中,江某某死亡。被告人周改在侦查机关的一般性盘查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改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人离异后独立抚养残疾未成年子女,因经济困难、家庭矛盾等因素承受巨大压力,一时冲动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并最终铸成大错的案件,属于典型的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暴力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手段、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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