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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82号【发布日期】2016.04.15【实施日期】2016.04.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省委确定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共同牵头负责此项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江苏列入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的第一批试点省份。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任务要求,根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分工方案》,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立足我省法院机构设置以及诉讼案件管辖实际,遵照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依托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省内建立健全跨地区司法管辖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直接将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推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试点工作,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提供经验。具体目标:

1.合理确定跨地区司法管辖案件范围。在保留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同时,赋予其跨地区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司法管辖职能,先行在南京、徐州两市范围内试行跨地区审理相关案件,逐步过渡到跨省辖市范围审理相关案件。

2.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根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需要,进一步理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司法能力、管理机制与改革任务相适应。

3.积极推进相关司法体制改革。以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契机,推进铁路运输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努力促进改革效果叠加,更好地体现改革试点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试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机制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除审理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专门管辖刑事、民事案件外,跨地区管辖下列案件:

(1)南京市内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案件,以及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其他地区部分重大案件、重大地区公共案件;

(2)南京市内跨行政区划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发生在秦淮区、栖霞区等七个市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案件,并逐步扩大到南京市所有市辖区;

(3)南京市内跨行政区划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除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以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4)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航、长江航运领域等跨行政区划刑事案件。

2.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除审理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专门管辖刑事、民事案件外,跨地区管辖下列案件:

(1)徐州市内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案件,以及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其他地区部分重大案件、重大地区公共案件;

(2)徐州市内跨行政区划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3)徐州市内部分政府、国企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部分执行案件;

(4)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航领域等跨行政区划刑事案件。

(二)理顺跨行政区划法院管理体制

1.审级关系。对于指定管辖的跨地区案件,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审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审法院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法院管理模式。根据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政法[2015]43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及其全部人员、经费、资产整体交由南京市实行市一级属地管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维持省一级属地管理的现状不变。

3.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根据审判职能调整的需要,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优化内设审判机构,分别以南京、徐州市两级法院审判资源为基础,调整充实审判力量。

(三)同步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其他司法改革

1.以审判为中心,强化主审法官地位。明确主审法官的审判职责和办案责任,确定书记员、法官助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职务序列,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2.以专业化为方向,强化审判团队建设。推行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设立专业审判合议庭,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院、庭长编入各专业审判合议庭参与案件审判,并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管理职责。

3.以协同管理为目标,优化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对案件审判以外的管理和保障事务,探索扁平化管理。探索审判协同管理,整合立案、诉讼服务中心、信访、鉴定、审判管理、考核评查等。探索执行警务协同管理,整合案件执行、诉讼保全、罪犯押解、案件送达、安全执勤等。探索司法行政协同管理,整合人事管理、机要、文件档案、会议、司法宣传,以及财务、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经中央及省委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较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法院、省财政厅、省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南京市、徐州市要积极支持并协调落实有关管理权限、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事项,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由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机构设置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省法院和南京、徐州市机构编制部门,完成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内设机构调整工作。省财政厅和南京市财政部门根据跨地区司法管辖范围、人员情况等,会同省法院做好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法院依规定程序办理。

(三)强化指导、宣传。由省法院和南京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加强对两个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保证案件的审判质效。要认真做好社会宣传和诉讼引导。我省依托铁路运输法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涉及相关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的管辖调整,与相关案件诉讼当事人关系密切,省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我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调整变更前后,及时加强社会宣传,切实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诉讼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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