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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关于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83号【发布日期】2016.04.15【实施日期】2016.04.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积极推进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高度出发,本着对改革试点负责、对人民司法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顶层设计,以确保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为根本目的,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为基本取向,以彰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为主要方向,结合实际,深入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措施,大力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度。

二、总体目标

以落实人民陪审员民主参审为目标,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主要任务。通过积极试行改革措施为改革试点提供实践样本,通过总结成效为改革评估提供基础判断,通过重点探索为改革完善提供有效参考,努力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促进形成人民陪审员进退有序、参审案件范围合理、参审职权清晰、参审机制健全、管理保障有力的制度运行模式。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原则。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与开拓创新相统一原则。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推进改革试点,坚持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推进改革试点。同时鼓励试点法院结合工作基础和自身实际,有所侧重开展深度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是坚持找准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统一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先行先试和大胆实践,通过改革实践找出问题,通过改革实践验证效果,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是坚持积极探索与有益借鉴相统一原则。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工作自我探索和尝试,同时努力保持开阔视野,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及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

四、范围、时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根据改革试点情况,逐步在全省总结推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做法。

五、主要内容

(一)改革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

1.试行选任条件。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把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2.严格选任方式。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办法,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结合实际,从征得本人同意,且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命名单应当报送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

3.完善选任操作。严格按照选任程序,依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属派出人民法庭、基层司法所,按照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任职排除、任职禁止条件,按相关规定逐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扩大参审范围,调整参审职权

1.探索确定参审范围。从民主参审、必要参审和有效参审出发,深入探索参审案件的确定原则及具体范围。

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实行陪审制审理。

2.探索参审职权改革。逐步探索实行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强化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指引工作,明确法官指引规则及责任,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保障人民陪审员围绕事实认定独立充分地作出判断。

3.完善参审机制。探索确定人民陪审员一段时间内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限制,防止出现“陪审专业户”、“驻庭陪审”等现象。

探索重大案件由二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探索陪审制合议庭组成形式,建立健全陪审制合议庭审理规范。

(三)完善履职保障,建立退出机制

1.加强履职保护。完善对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人民陪审员权益不受侵害。

2.保障经费落实。试点地区要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强化陪审职责。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进行集中宣誓。建立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以及有损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要进一步明确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六、配套工作

(一)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

各试点地区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将人民陪审员人员信息和参审信息等纳入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尝试将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与审判管理系统相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管理。

(二)规范人民陪审工作管理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工作。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办法由试点地区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商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人民法院派员授课。人民陪审员参加岗前培训,应当提前做好书面通知。

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登记,留存参审环节履职情况。试点地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记录人民陪审员履职信息、参审案件信息,以及考核信息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和考核评价提供依据。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审,以及执行职务期间违反审判纪律或作出其他有损陪审公信、司法公正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记载,并抄送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

七、序时进度

(一)启动落实(2015年6-10月份)

确定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和工作办法,明确各试点地区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参与部门和人员安排。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二)半年小结(2015年底和2016年底)

每半年对改革试点以来的主要工作、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或对策思路,进行阶段性小结。

(三)中期评估(2016年5月中旬前)

对新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参审机制、职权改革、履职保障及管理机制等试点运行情况及实际效果加以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四)结项总结(2017年5月份)

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结项评估,重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或工作建议进行全面总结。

八、组织领导

1.抓紧改革试点启动部署。在省人大监督指导下,由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启动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组织试点地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明确分工协作,及时启动全省改革试点工作,并加强改革试点的指导和督促。

2.加强改革试点组织推进。各试点地成立由人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参加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小组(委员会),制定选任工作方案,明确选任程序、工作步骤和协作事项。试点地区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改革试点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对改革试点问题和做法进行总结。

3.加强改革试点监督指导。建立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各试点地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上报省法院和省司法厅,以便研究和解决。省法院、省司法厅做好信息编发和交流,为试点地区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推进工作提供帮助。要密切关注其他兄弟省份法院的改革尝试,不断开阔视野,启发思路。

4.加强改革试点的宣传报道。积极面向社会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主动对外发布改革试点的做法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信息,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为推进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抓好参与单位的内部发动,深化思想认识,提升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陪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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