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16]52号【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1.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完善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现就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法院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应当报请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同意后作出裁定。
二、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登记立案后,直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在执行终结前,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抗辩的,应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移送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当事人对下列裁定提起上诉、申请复议或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2.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四、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按下列方法确定案件类型代字:
1.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参照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确定案件类型代字:民特;
2.省法院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其他民事案件确定案件类型代字:民他;
3.省法院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拟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其他执行案件确定案件类型代字:执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