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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5]262号【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人社厅与省法院共同开发建设的仲裁管理信息系统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实时对接工程已顺利通过试点测试,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上线。为做好该项工作的全省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按照办案系统录入项目要求,确保各项案件信息的实时录入、准确录入、全面录入。

二、各级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立案时间、结案时间、送达时间、联系方式、确认的送达地址、庭审(调解)笔录(Word版)、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作为必录项,确保在仲裁案件结案时全部引入办案系统,确保不予受理案件、立案处理案件全部网上运行,确保案件流程信息完整,庭审笔录、调解书和裁决书全部上传。

三、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时,应当首先在“劳动仲裁立案”模块中查询当事人及仲裁案件信息并予以直接立案。简化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立案时需提交的证明手续,更好地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如在“劳动仲裁立案”模块中未查询到当事人及仲裁案件信息,可选择在“收案登记”模块下进行立案受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文书的引入工作,确保将向当事人送达的各类文书于结案前全部引入办案系统。

五、各级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相关技术部门要按照“实时交换、当天更新”的原则,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完成数据信息交换与更新工作。

六、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积极开展裁审数据比对与分析研判工作。利用定期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对裁审数据进行交流分析。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劳动仲裁和审判的运行态势,有效发现和解决裁审衔接工作中的问题,提高仲裁与审判的管理、监督水平,联合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数据系统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保证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的有序推进。省人社厅、省法院将于2016年年中总结评估系统对接运行情况和效果,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数据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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