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4号【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近几年,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形明显增多。在省法院接收登记的申请再审案件中,以此类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占到近10%,其中绝大部分是已经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的生效案件,还有少量是已经再审复查过的案件。为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新证据问题的审查认定,现依据相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民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二、当事人对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案件,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以及将该证据作为新证据的理由。
三、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申请再审材料,难以确认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可委托原审法院帮助审查。原审法院应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上级法院立案审查部门。
四、当事人获得新证据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者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