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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 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立案日期;

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9、执行标的金额;

1 0、已执行标的金额;

1 1、结案日期;

1 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8、立案日期;

9、执行标的金额;

1 0、已执行标的金额;

1 1、结案日期;

1 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六条 执行法院需要更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当向省法院申请更正。省法院审核核准后,于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更正信息提供省住建厅。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认为其失信信息有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于3日内作出更正决定并报送省法院,由省法院提供省住建厅。

第八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九条 省住建厅应当将接收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整合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公共信息平台”中,供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 全省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信用分减半的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查询和惩戒。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未执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发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未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和惩戒的,应当向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省住建厅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使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和效果,并向省法院反馈。

第十三条 省住建厅将根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情况,逐步将省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用于本系统其他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不予惩戒。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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