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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15]595号【发布日期】2015.09.17【实施日期】2015.09.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 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 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补充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 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和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或自动照相机等自助立案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并落实专人指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等群体性纠纷应当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不接收或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的,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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