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5]75号【发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助推江苏金融改革发展,提升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司法处置效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就司法拍卖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已办理房屋登记的房产,成交后买受人可以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其中部分价款,并通过房屋预告登记防范风险,具体贷款流程由各个法院与银行商定,各市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二、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公函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各市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同时由买受人和贷款银行凭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排除其他在先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各市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拍卖款全额付清后,买受人凭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完毕后,由买受人和贷款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涉及划拨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处理。各市房屋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通过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来办理。
四、若法院裁定撤销拍卖,凭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