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及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依法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深入查处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检察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二、检察内容
检察重点对象是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属于本次活动的检察对象。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金融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检察主要内容为检察三类罪犯历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是否依法办理,具体包括: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含认定立功、重大立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拟暂予监外执行三类罪犯的鉴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等。
三、职责分工
对于正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分别由派驻监狱检察室所属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所属人民检察院、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对于已经假释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由对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于已经暂予监外执行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对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由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人民检察院检察发现上级政法机关各类问题的,应当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层报省院备案审查。
四、方法步骤
专项检察活动从2014年3月26日开始,到2014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摸底阶段(2014年3月26日至5月)
1.摸清底数。对本地区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三类罪犯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三类罪犯基本底数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统计表》中监狱、看守所相关服刑罪犯(不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底数,由对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统计、填写;相关社区服刑人员底数,由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统计、填写。该统计表中“其他罪犯”数是指除三类罪犯之外的正在服刑的其他所有罪犯的数量。
2.全面审查。对三类罪犯刑罚执行变更情况全面审查,并逐人登记建档。调阅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逐人逐案进行审查;档案中要有审查人和审查单位对审查情况的具体意见和相关建议,确保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台帐》式样见附件。
3.准确把握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重点。对减刑假释案件重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超出一般标准,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频繁调监情节,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一到即提请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偏短等案件。对计分考核、立功奖励、调监等原始材料要认真审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全面、深入、细致审查把关,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
4.准确把握对保外就医案件的检察方法。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要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重点检察病情鉴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病情鉴定是否与本人病情相符,从中分析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的情形是否消失,并建立相关档案。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工作,由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和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与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联系,做好保外就医信息交换工作。
5.积极摸排线索。各级检察院要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受理本地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举报。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和纠正的情况。同时,各地可以通过对5%以上的服刑罪犯进行谈话或问卷调查,利用监管场所的检察信箱,进一步畅通服刑罪犯及其家属进行检举和揭发等多种渠道,摸排线索。
通过摸排发现的非三类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违法线索,按照以上要求一并建档和审查。
(二)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阶段(2014年6月至10月)
1.核查、纠正违法。对摸排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该撤销裁定、决定的要建议予以撤销,该收监执行的要建议收监执行。
2.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并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建议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
3.严格执行保外就医法律、政策。在保外就医检察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建议一律收监执行。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议于保外就医期满后一律收监执行。检察中发现保外就医鉴定与本人病情不符的,可视情况先以事立案,再深入查究相关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
1.检查验收。高检院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院将对各市专项检察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全面掌握各市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情况。在省院全面检查验收前,各市院也应当对本市专项检察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活动总结。各地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查处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并按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
3.表彰奖励。高检院将对专项检察活动开展认真、纠正违法问题和查处职务犯罪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省院也将开展相关表彰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察活动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可以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对专项检察活动作必要的思想动员和宣传发动,检察长要亲自挂帅、亲自过问,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要具体部署、靠前指挥。省院已经成立了以徐安检察长为组长、邵建东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办事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也要成立由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组成的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装备保障,确保专项活动有效开展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两级检察院要根据高检院、省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院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情况于4月8日前报省院。
(二)注重沟通协调。各级检察院要注意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争取相关部门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理解和配合。主动向同级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专项检察活动情况,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专项检察活动的支持。各级检察院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相关通知应当抄送本级党委政法委和相关政法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结束前要向本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报告一次相关工作,邀请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视察一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案件线索的移送,案件的查办工作等,保证案件线索不流失,各项工作衔接流畅,获取信息及时。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对专项检察活动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取得人民群众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省院内网“江苏监所检察网”将开通专项活动专栏,介绍各地做法和成效。
(三)做好活动衔接。前不久,省委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为此省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进行了部署。两个专项活动内容、要求不一样,各级检察院把两个专项活动衔接好,统筹安排,周密组织,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基层,加强对专项检察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务必使专项活动取得实效。高检院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省院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全省各市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邵建东副检察长也将亲自带队开展督查。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把今年的巡视检察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解三促”活动与专项检察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工作应付走过场、应该查处而不查处违法问题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及时补查;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违法问题而没有发现,或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市级院分管副检察长要到省院说明情况。各市院要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和统计数字报告省院,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结束后8日内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阶段情况和统计数字报告省院,2014年12月8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总体情况和统计数字汇总报告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