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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4]197号【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全国第三次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公正司法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省院相关要求,结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既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也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线。在人民法庭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为相关改革在其他领域铺开积累有益经验,也将为法官员额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其他各项改革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在人民法庭试点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权力与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通过探索建立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管理模式,优化人民法庭人员结构和资源配置,配齐配足审判辅助人员,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使其专心于审判,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增强法官职业尊荣、实现人民法庭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抓手。

二、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真正把审判权交给审判组织,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团队管理为形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省每个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从受理案件较多、人员力量较强的人民法庭中,确定一个作为试点工作法庭,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全省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权力和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

1.独任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对案件全权负责,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2.因法定事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对案件裁判和裁判文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

3.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庭长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中至少有两名主审法官。

4.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经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案件,应当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依次签署,由审判长最后签发。

5.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自己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得签发裁判文书。

6.主审法官对独任审理的,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审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审判团队管理模式

根据人民法庭的案件数量、案件特点、人员结构等因素,建立以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模式,减轻主审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在“1(主审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基本审判团队模式的基础上,各试点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和主审法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组建若干个“1+N+N”或“1+N”的审判团队模式,但至少有一个“1+N+N”的审判团队模式。

审判团队由主审法官领导,坚持分工协作,法官助理、书记员正确及时履行职责,并对主审法官负责。

1.审判团队的职责分工:

(1)主审法官主要从事案件庭审、裁判、制作并签发裁判文书等核心审判工作。

(2)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主要包括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有关资料和庭审材料、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协助法官调解、草拟法律文书以及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必要时,法官助理可以从事书记员工作。

在告知当事人独任法官、书记员姓名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当同时告知法官助理姓名。在裁判文书尾部,法官助理也应当在书记员上面一行署名。

(3)书记员在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下从事诉讼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送达各类诉讼文书、担任庭审和案件评议记录、校对诉讼文书、装订卷宗并归档以及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2.审判团队的选任管理和考评:

(1)根据试点法庭的工作实际、辖区人口和案件数量,科学确定试点法庭主审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量。

(2)试点法庭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要从全院现有法官中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纪律作风过硬、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试点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应当由具备主审法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主审法官在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可以适当高配以及保证与之相应的经济待遇。

试点法庭的法官助理主要从有一定工作年限和工作经验的初任助理审判员或者政法编制内的书记员中产生,也可采用向社会公开招录的方式产生。

(3)建立符合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同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人员分类管理和评价考核体系。

对主审法官要通过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构建法官内外评价制度等机制,形成符合审判规律的科学的主审法官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

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考评要建立以工作业绩评价为主、主审法官评价为辅的管理和考核评价方法,建立符合法官助理职业特点和书记员职业特点的评价管理体系。法官助理可以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助理三个等级,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优秀高级法官助理可以选任为主审法官。书记员要按照省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及配套文件的要求进行单独序列管理和考评。

(三)改进院、庭长监督指导方式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法庭要强化内外监督制约,院、庭长要善于运用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方式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审判权依法、规范、公正运行。

1.院、庭长要充分尊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不得主动就案件实体处理发表意见。院、庭长应当在对法庭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通过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召开法官会议或疑难案件讨论会等形式,加强对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并根据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的请求帮助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2.院、庭长要加强试点法庭的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事务管理,督促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落实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对司法活动全程留痕、动态监控和庭审“三同步”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问题。

3.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事中监督为辅。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复查、评查已结案件,发现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及时加以弥补和纠正,落实案件责任追究。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流程节点、重大程序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投诉进行监控和处理。

三、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协调。省法院成立由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研究室、审管办、司法行政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一庭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试点人民法庭的所属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抓好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试点法庭及所属的基层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改革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细化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层报省法院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序时推进,确保试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要加强完善对试点法庭的审判管理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正确开展。

(三)合理安排进度。改革试点工作从2014年10月正式开始,为期一年。各试点法庭要抓紧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为试点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省、市法院每三个月要进行一次动态综合评估,随时掌握试点法庭的改革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效。2015年10月,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成功的改革试点经验。

(四)加强工作指导。省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宏观指导,全面掌握全省试点法庭的工作情况。各中院要确定专人对辖区内试点法庭进行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市法院均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科学有序地向前推进,促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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