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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4]159号【发布日期】2014.07.21【实施日期】2014.07.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开展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所有依法需要处置的被执行财产一律进行网上拍卖。实践证明,网上司法拍卖充分体现“处置财产利益最大化,执行效率最大化”的优势。当然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网拍成交率的困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网上司法拍卖工作规定如下:

一、健全完善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机制

适应网上司法拍卖工作需要,各级法院都应当建立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机制,配备人员专职从事网拍工作。网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网拍标的物审查、展示,网拍材料上传,接受咨询、组织看样,监督网拍活动,向相关当事人告知优先购买权和网拍时间,网拍成交后与买受人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配合执行员办理财产交付手续等各项工作。根据省法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网上司法拍卖工作一律归口执行局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二、探索建立处置财产评估工作规范机制

尝试建立理性的评估收费制度。在拍卖标的物的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拍卖标的物的成交价低于评估价,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留价由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的意见。

三、完善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流程

(一)全面核查,展示告知拍卖标的物客观情况。执行人员上网拍卖前,应当对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地点、所涉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执行标的数额、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拍卖财产能否分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调查笔录。

制作能够展现拍卖标的物客观情况的视频、图片资料和文字说明,及时上传拍卖网页。对于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视频和照片制作工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制作公司或单位进行外包,也可以将视频和照片制作工作放在评估环节一并完成,由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按照网上司法拍卖的要求制作视频和照片。

房地产视频和图片资料应当有全景、周边环境、局部特写;机器设备应当有整台设备或整套设备的全貌、反映其特性的关键部位局部特写和表明其型号、规格、出厂日期和生产厂商的铭牌、使用年限以及配套设备、资料的照片或视频;车辆应当有全车、内饰、发动机和瑕疵部位以及车辆铭牌等照片或视频;股权和其他财产权应当拍摄权属证明文件照片,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拍摄执行法院查封、冻结该财产权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义务机关签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拍摄照片和视频资料时,对于不影响标的物价值和成交过户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进行屏蔽处理。接受竞买人咨询时应全面到位,接受咨询人员需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标的物情况,主动详细进行介绍。对于竞买人不熟悉网络操作的,要给予技术指导。

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拍卖前尽可能除去瑕疵。拍卖标的物若证照不全、欠费、租赁,以及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等沟通协调,尽可能予以消除。经补救仍不能完全清除的瑕疵,应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展示中充分告知。应将拍卖标的物评估程序置于瑕疵补救程序之后,将标的物瑕疵作为评估价确定因素。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协助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已充分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情况及拍得后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执行法院积极协调后仍无法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二)充分发布拍卖公告。网上司法拍卖公告除上传淘宝网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外,仍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或根据潜在竞买人分布情况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纸质媒体至少应包括各市、县(市、区)的报纸,必要时应当同时在省级以上报纸媒体刊登拍卖公告。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拍卖财产为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中选择一家以上进行公告。

拍卖公告必要时还可以在纸质媒体的二手房、车版面,官方微博、法院外网、当地房产交易信息网以及相关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选择在各市、县(市、区)电视上滚动播出,或者在市区人流量比较大的地域租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

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予交纳,待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成交款中支出。公告费用不大的,也可以由执行法院承担。

(三)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第二、三次拍卖保留价应根据前一次拍卖的实际情况和市价行情变化合理确定。起拍价应以保留价为基础,适当低于保留价,不宜过高。根据拍卖标的物价值和市场接受度合理确定加价幅度,既营造激烈竞价氛围,又适当控制价格抬高次数。拍卖保留价由合议庭确定,起拍价、加价幅度和保证金可以由网拍专职人员在征求执行人员的基础上灵活、合理设置。

(四)加强咨询看样工作。网拍工作人员应值守咨询电话,对关于拍卖标的的咨询内容给予客观、全面的回复。对涉及网络平台和后台操作等系统问题,告知咨询人通过相关途径获得解答。在安排看样过程中,应对看样人员进行详细登记,预约分批或者统一看样时间,根据竞买人需要随到随看。涉及拍卖标的物在外地的,可以协调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组织看样。

(五)灵活款项支付方式,建立金融机构按揭融资服务平台。网上司法拍卖成交后,付款方式可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申请人作为买受人的,支付拍卖款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申请执行标的大于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款的,无须支付尾款,在支付的保证金内扣除相应执行费用后予以退还;2.申请执行标的小于拍卖标的物成交价款的,超出部分予以缴纳;3.涉及参与分配案件,竞买承购的申请人应分得部分可不缴纳,超出应分得部分应予以缴纳。

对于买受人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成交款的,可以根据买受人的申请,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分期付款,买受人未完成全部付款之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合理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灵活确定。

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专门针对网上司法拍卖的金融机构按揭融资服务平台,为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成交款的竞买人提供贷款服务。拍卖成交后可以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按揭融资服务的,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明确告知竞买人,并于拍卖成交后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融资手续。

四、加强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管理

承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完成各环节工作。严格保留价、起拍价的确定和工作衔接中的保密制度,严格拍品单独看样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和经手人员不得参与网上竞价。

买受人应按照竞买要求及时交付成交款。因买受人未按期支付成交款造成法院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网拍过程中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参与司法拍卖,涉嫌从事非法活动的,查证属实后依法予以制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完善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技术

各级法院对网上司法拍卖工作所涉操作程序技术层面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淘宝网反馈。省法院将与淘宝网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和需求反馈机制,淘宝网根据需求及时进行功能开发,加以改进完善。近期省法院将协调淘宝网通过完善技术手段解决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问题,在此之前,对于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明确告知竞买人资格和条件,并在拍卖成交后结合后台数据对买受人资格进行线下审核。如买受人不符合竞买资格和条件导致撤拍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标的物变卖的,一律在淘宝网上通过网上司法变卖程序处理,一人竞价即可成交,变卖公告期应设置为60天。

六、加大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各级法院必须在法院外网主页的导航栏中接入“司法网拍”入口,链接各级法院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的主页。制作网拍服务指南,投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并可以提供给产权交易市场,免费向社会公众发放。积极通过官方微博、法院外网、知名论坛、网站和社区等进行网上司法拍卖宣传。对地域性较强的住宅、商铺、商住楼等不动产,做好拍品所在地的广告和宣传工作。对于具有宣传价值的特色标的物或价值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和社会效果良好的标的物,可以反馈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由淘宝网帮助进行拍卖推介。积极通过电视采访、电台广播等途径对网上司法拍卖工作进行宣传报道,重点强调其非盈利性和公开透明的特点,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踊跃参与网上司法拍卖活动。

针对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妨害网上司法拍卖活动的事件,人民法院必须在拍卖公告中增加友情提醒和特别声明等条款,提醒意向竞买人直接向法院咨询并联系看样。对一些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例,要通过相关媒体进行深入、广泛的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的警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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