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审委会纪要[2013]4号【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3.1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努力实现依法办事与依法维权的有机统一,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1.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出发,把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和信访秩序的根本好转。
2.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总体思路。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理念,改变集中交办、通报考核、行政推动、行政管理等工作方式,化“访”为诉,化“堵”为疏,化处理为监督,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法院依法按程序处理涉诉信访,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依法纠正错误裁决,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3.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加强审判管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牢固树立程序规范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处理信访事项。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理念,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自觉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牢固树立源头预防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公正审判、源头化解意识,建立健全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等各项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牢固树立责任查究的理念,既要严肃追究错案、瑕疵案的审判责任,也要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4.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有求必应,依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积极回应信访人诉求;有诉必理,依法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畅通导入渠道;有错必纠,强化涉诉信访工作监督职责,依法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有疑必释,认真做好“访”类案件的法律释明工作,增强信访人的理解、认同;有难必帮,在法律框架下和职责范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提升源头治理工作水平
5.进一步强化有诉必理的立案受理机制。强化立案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立案、延期立案;建立健全科学的执行立案制度,加强执行立案管理,杜绝先执后立、不执不立现象;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对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执行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当事人反映审判作风问题、请求约见法官的,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通知有关部门接待处理。
6.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要把一审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中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真正将矛盾解决在源头,将纠纷化解在始发,杜绝错案,避免出现瑕疵案件。
强化二审纠错功能。二审法院要认真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分析上诉的原因,对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和瑕疵,不回避、不遮掩,坚决纠正或弥补。建立、落实错案救助责任制,对有错不纠、有问题不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健全发回、改判案件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帮助一审法院剖析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辖区法院案件审判质量。
增强审判监督救济功能。严格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该复查的要立案复查,该纠正的要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经过复查未发现错误的,不得提起再审,坚决维护生效案件的既判力。
7.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立足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充分运用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努力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时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对不诚信的行为严格制裁,准确把握和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厉打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使司法的强制力、威慑力体现在执行全过程。
8.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沟通渠道。加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加强信访处理工作,化访为诉,把符合诉讼条件的信访纳入诉讼轨道,及时启动信访监督程序。加强信访窗口建设,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捷舒适的环境。拓宽信访渠道,加强网络信访、电话信访、视频信访建设,积极引导信访下行。
9.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大力开展心系人民、服务群众观点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坚持在审判工作中自觉贯彻群众路线,着力提高群众工作水平。认真开展司法作风明察暗访工作,紧紧抓住信访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信访窗口是否便民、处理诉求是否及时、工作纪律是否严守、用语是否文明规范等,并及时通报情况。
10.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结合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总体部署,将审判活动全面公开和重点案件的深度公开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更加深刻了解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坚持“阳光司法”、“阳光信访”,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
三、依法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11.试行诉访分离工作机制。“诉”是指当事人的申诉、再审申请依法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受理的诉讼行为。“访”是指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其法律救济程序已经穷尽,当事人的再申诉、再申请再审依法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为。属于“诉”的涉诉信访,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属于“访”的,应做好诉求甄别、法律释明、程序终结移交退出工作。
12.建立有限审查工作机制。当事人对生效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院以一次受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限。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刑事案件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以两级法院、两次分别受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限。即首先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驳回,当事人仍然不服并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由上一级法院审查。上一级法院经再次审查驳回后,当事人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
13.完善涉诉信访程序依法终结机制。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涉诉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实行程序终结告知退出制度。当事人仍然缠访闹访、进京上访的,可以召集当事人公开听证,听取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和理由,由参加听证的党委、人大、政府、基层组织代表共同评判,作出听证意见。对已经信访程序终结的案件,终审法院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向同级联席办移交,由联席办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法院可以商请同级联席办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14.强化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健全审判过错的发现、启动、调查机制,严格倒查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对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对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终审、复查审查不认真,导致错误裁判得不到及时纠正,当事人长期上访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5.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统一交办、通报机制。上级法院对于信访案件需要交由下级法院办理的,实行“分类管理、统一交办”原则;在办案件统一由审管办负责;涉执案件统一由执行局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统一由立案第二庭(信访办)负责。被交办法院对于交办事项原则上自己完成,真正减少、杜绝多头交办、重复交办、层层交办的现象。上级法院认为案件确有错误,交办下级法院依法处理的,下级法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处理结果。
对进京正常访案件,不再通报排名,改为每两月向各市中级法院反馈。各市中级法院接到进京访情况反馈后,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甄别;对来省访案件,只通报“诉”,不通报“访”。
16.健全违法上访惩戒机制。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违法上访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严重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人民法院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涉诉信访监督职能
17.健全涉诉信访监督机制。各级法院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访”类案件的审判监督,逐案进行甄别、逐案分析成访原因、逐案提出解决涉诉信访事由意见,并形成甄别报告。对当事人缠访、闹访、可能制造个人极端事件或原判可能有误的,可以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案件进行依职权审查(编立“访监字”号)。经审查原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宜进入再审的,可以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商请党委政府依法处理;对原判正确,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公开听证、公示终结。
18.强化督查、督办职能。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重大疑难、进京重复访等案件,要加大评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办案中的过错、瑕疵。上级法院在审查涉诉信访案件中发现原审裁判可能有误的,依法交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告知上级法院和信访人。必要时,上级法院也可以直接对下级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涉“访”案件进行依职权审查。积极开展信访督导工作,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的督导组,对信访数量增幅较大的地区进行督导,帮助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扎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推动涉诉信访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
19.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访救助机制,切实发挥好信访救助资金化解疑难复杂案件的重要作用。逐步推进司法救助向民政救济、社会救助方式过渡。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0.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密切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例会制度、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局面。积极与同级检察院沟通、协调,定期交换各自办理审判监督、检察监督案件的信息。积极与同级联席办沟通、协调,建立涉诉信访中“访”的导出机制,及时将本辖区涉诉信访程序终结的案件移交同级联席办。
21.加强涉诉信访监督指导工作。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指导,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巡(督)查。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媒体关注可能给法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通过限期督办、共同会办、联合化解等方式予以个案指导。
22.加强司法新闻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要积极宣传人民法院在加强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坚决惩治司法不公、不廉等方面的新进展,进一步增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公信力。要加大涉诉信访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信访,自觉维护信访工作良好秩序。
六、其它
23.本院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4.本实施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