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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3]2号【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3.1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陈旧落后观念,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做到不纵不枉。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对地方干扰因素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高度重视对辩方诉讼权利的保障,重视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严格遵守审限、审级、限制发回重审等程序规定。

4.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定罪准确。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准确适用刑罚,防止量刑失衡。

5.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防止先入为主、庭前预断,摒弃“有罪推定”。树立疑罪从无观念,对“定放两难”的案件,决不能降低标准、勉强定罪。

6.坚持证据裁判和公开审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根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二、突出庭审中心地位

7.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调查、证据展示、控诉辩护、裁判说理均在法庭进行,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审查认定证据、依法定罪量刑。

8.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均等的诉讼权利和机会,不仅要重视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和有罪证据,还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他们对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和被告人的辩解。

9.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辨认、质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0.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对定案有关键作用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必须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三、严格证据审查判断

11.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防止用“两个基本”代替证明标准,甚至降低定案证据要求。

12.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13.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4.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相关物证提取来源不清、未通过鉴定等方式作出同一认定的,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经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均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调查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16.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

17.采用违法程度、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的方法,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的非法取证情形,可以归入“非法方法”范畴加以考虑。

18.除情况紧急必须进行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五、完善定案把关机制

19.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20.庭院领导、庭务会或审判长联席会要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尤其是对合议庭有分歧意见的要严格审查各方面证据,切实发挥把关作用。

2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切实防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走过场”。

22.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不得就事实、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23.死刑案件原则上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合议庭成员要承担与承办法官同等的责任。实行承办人、合议庭、庭长会(审判长联席会)、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五级定案把关机制。

24.加强审判管理,建立科学的刑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坚决纠正唯数字论、指标论的不良导向,防止片面追求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等单项指标,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6.强化审判中心和居中裁判意识,对于需要补查补证的案件,要及时建议公安、检察机关补查补证。

27.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严把提起再审和再审关。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8.结合具体案件的审判,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反馈侦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

29.建立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加强对发改案件的总结、分析和通报,涉及侦查、检察、辩护工作方面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必要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30.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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