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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325号【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3.1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

《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周强院长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强调,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这一要求,把握好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严格执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符合《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为把“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落实到案件操作流程之中,同时方便上网操作,省法院正在抓紧研究落实相关的技术保障工作,届时将实现承办法官在案件报结的同时,对文书是否上网进行操作。

三、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技术处理

做好技术处理工作,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规范有序的保障。《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平台和技术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要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平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按照现行模式统一通过“江苏法院网(外网)”再推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要做好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对需要匿名处理和需要删除的具体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目前,省法院正在加快研发新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将嵌入裁判文书纠错和自动技术处理功能。新的技术处理软件正式使用之前,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继续由承办法官或指定专门人员做好人工技术处理、上网公布工作。

四、加强部署落实,确保文书上网工作按《规定》依法及时有序推进

由于《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省三级法院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按照规定一律要上网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院领导同志务必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全员动员,明确职责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规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按期保质完成。要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通报、考评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在抓好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本条线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定期组织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专项评查,及时发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中存在的问题,加大通报整改力度。省法院对各地上网情况将组织检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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