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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62号【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在我省持续高发,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和精神,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1、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定罪。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遵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2、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相结合。在依法及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可能追缴和责令退赔涉案财产,使被害人的损失在最大范围内得到挽回或补偿。

3、保证案件质量与化解涉案矛盾并重。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做到及时办理的同时,要把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程,畅通被害人诉求表达渠道,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力争矛盾化解或钝化在案件办理初期。

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和证据要求

4、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并案审理的,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沟通协调,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5、重视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更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围绕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

被害人陈述的提取,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

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中,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各涉案地分别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共享,交换使用。

6、按照犯罪性质,紧扣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的,在确定全部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投资数额及损失情况,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全案涉案人数、集资金额等犯罪事实;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需收集具有代表性、相当数量被害人的证言,以准确判断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了集资活动,并查明集资金额;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把握

7、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对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通过客观行为分析主观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处理,既要避免单纯以集资方法或者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将集资诈骗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准确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数额。非法集资数额,应为行为人非法吸收资金的总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该数额包括案发前后已归还的部分,该数额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定罪量刑的依据。集资诈骗罪中,该数额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损失数额应为在案发前后不能归还的本金总额,该数额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集资诈骗罪中,损失数额为案发前不能归还的数额,即诈骗犯罪数额,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该数额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9、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人数较多,在办理此类案件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者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考虑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大小、对经济秩序、社会造成的影响范围、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本地区量刑均衡。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0、依靠党委领导,政府统一协调。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案件办理各环节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积极应对和处置,对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主动接受各级政府处非办的统一指导、协调,做好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整合社会资源,确保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稳妥处理。

11、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国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对被告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接管、处理、清算和分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要求申报债权等。要注意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对扣押、冻结、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按照尚未归还的被害人集资本金按比例分配发还。

12、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各级公安、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立案侦查时,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不能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产不明的案件移交下一诉讼环节。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公安机关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职务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新闻发布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周继业 2013年10月23日)

在全党上下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为切实贯彻边整边改、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工作要求,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江苏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情况。下面,我通报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有关情况

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当前高利借贷行为大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易发、高发,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妥善做好案件防范和处置。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法律适用,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意见》共12个条文,内容分为四部分:

一是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遵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同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可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化解涉案矛盾。

二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和证据要求。意见要求各办案机关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需要并案审理的,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意见要求重视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按照犯罪性质,紧扣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同时强调,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各涉案地分别立案的,应当共享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把握。意见要求各办案机关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正确把握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妥善处理,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或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者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同时,意见明确了在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集资数额、损失数额的范围,并要求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量刑均衡。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确保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稳妥处理,意见要求各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意见强调,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做好善后工作,由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国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对被告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接管、处理、清算和分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要求申报债权等;注意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被害人。对扣押、冻结、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按照尚未归还的被害人集资本金按比例分配发还。

二、2011年以来我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概况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618件,生效判决人数814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98件,生效判决人数680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20件,生效判决人数134人。

我省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持续上升。2011年和2012年,全省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分别为147件228人和305件457人,2012年比2011年同比分别上升107.5%和100.4%。今年1~7月已经受理了288件578人。这反映出在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协同配合下,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客观反映了当前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任务依然比较繁重。

二是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危害严重。从参与群体看,非法集资对象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从发案地域看,全省各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从涉案金额看,非法集资的数额大多达到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亿元;从受害人数看,一些案件涉及受害人数百名、数千名甚至数万名;从危害后果看,受害群众个体损失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三是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我省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了以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投资开发煤矿、开发海南三亚房产项目、出售拟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原始股”等为名,通过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放宣传资料和公开招募等方式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手段。

四是犯罪潜伏期长,发现困难。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一般都会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很难辨别。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五是影响司法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多。随着非法集资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实践中影响司法准确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公开宣传的途径、社会公众的认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及处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以及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和处置等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全省各级法院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始终把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主要做法有:

一是注重协作配合,增强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合力。全省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信息共享、定期工作交流、案件协调查处、案件移送等专项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持续增加。

二是准确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权利并重。全省法院严格按照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政策法律界限,严格区分非法集资活动中罪与非罪,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2011年到今年7月,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犯罪判决生效的814人中给予刑事处罚的共80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407人,占总数的50.7%;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的共89人,占总数的11.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的共307人,占总数的38.2%。同时,高度重视财产刑适用和赃款赃物追缴,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2011年到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三是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确保案件审判综合效果。严格执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受案法院及时向上级法院层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对于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通过提前介入、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共同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相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深入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地区,积极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对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以及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机制;以组织旁听开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今天上午,省法院通过多家新闻媒体以及省法院微博对石国豹等10件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三、本次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今天上午,省法院组织包括省法院在内的4个地区5家法院,对被告人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10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一审案件和被告人刘福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二审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被告人22名,被害人约2000名。涉案各被告人分别以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需要大量资金等多种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诈骗或非法吸收资金,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28亿余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354万元。

针对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犯罪多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法院将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分析研判工作,强化司法应对措施,提升司法应对效果;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协同相关部门规范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参与社会管理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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