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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61号【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09.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任务,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

1、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要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及时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立案决定的投诉线索的办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及时向移送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4、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级管辖。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5、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要配强办案力量,保障此类案件的依法快捕快诉,与此同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配足配强审判力量,依法快审快结。

三、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

6、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对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报。对于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列入督办案件范围。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纳入督办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挂牌督办案件后,应在七日内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挂牌督办的案件,上级机关要全程跟踪和指导下级机关办理。

7、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做好诉讼进程跟踪工作;分级建立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信息,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讨论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问题以及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

8、加强联合调研和对下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有关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与审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可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9、依法准确适用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0、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构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既要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

11、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相对不起诉处理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

12、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要与食品监管部门加大协作执法的密度和力度,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3、推动食品监管体系完善。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如发现食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存在制度缺陷和工作漏洞,应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通报问题,提出建议,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14、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工作。各司法机关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公布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注,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以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旁听庭审、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以及公众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附: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新闻发布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周继业 2013年10月9日)

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江苏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中央、省委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为了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今年1月25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法律武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为江苏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规范办案程序,建立长效机制,从案件查办源头形成打击合力,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意见》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是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制度,依法及时立案、快捕快诉、快审快结。为了确保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意见特别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级管辖。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对下指导力度,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是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意见要求,要依法准确适用罪名,避免重罪轻判。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危害食品犯罪行为以及相关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选择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同时,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量刑失衡。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罚。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既要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严格控制相对不起诉、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五是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通报问题,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公布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注。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以及公众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近年来我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概况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各级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从重惩治了一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96件,生效判决人数179人。此外,还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从办理案件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类型较为集中。在小型加工场所或家庭式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占比近60%,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二是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猪肉、食盐、豆制品、糕点、火锅底料、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类食品。三是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在食品加工以及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贮存各个环节都有涉及,方法各异,手段更趋隐蔽,如在饲养的甲鱼中泼洒孔雀石绿液体,以狐狸、水貂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胭脂红、硝盐等冒充羊肉等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四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上下线犯罪等团伙犯罪案件占比近60%。其中,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作案团伙,有些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

全省各级法院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始终把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主要做法有:

一是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全省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协同配合,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4件11人,2011年受理12件24人,2012年受理58件147人,今年1~7月受理此类案件28件83人。

二是准确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惩罚力度明显加大,今年1~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62.5%,较2011年的52.9%上升近十个百分点。对依法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审结192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

三是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案件审判综合效果。对于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坚持挂牌督办。近年来,省法院先后对被告人张运能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卞军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近20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督办。对于督办案件,在坚持审级独立的前提下,我院多次参与案件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其一是加强司法建议。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其二是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危害食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者名单,建议禁止或限制其再涉足食品行业。其三是加强司法宣传。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案件审判效果。近年来,我省法院先后对高奇、蔡万来等销售假牛肉案等一系列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法院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审理情况。从昨天开始,省法院也分别通过多家新闻媒体、省法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对孙风勤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10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三、本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今天上午,省法院组织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的四家法院,对被告人王成奎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刚才,各位记者也通过视频实时观看了各地宣判情况。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生产销售“地沟油”、以工业染料非法进行食品添加等行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对43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对依法适用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问题无小事,安全是大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针对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切实强化办案效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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