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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57号【发布日期】2013.09.10【实施日期】2013.09.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提出了在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现就我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根据“倍增计划”提出的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于案件数量大,人案矛盾突出的基层人民法院(2012年收案数超过1万件或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干警人数与案件数比超过1∶80),人民陪审员按照不低于法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进行增补,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增补工作,原则上人民陪审员数与法官数比例应不低于1.5∶1。

二、序时进度。各地人大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将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

三、工作要求。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人大和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一是要明确增补选任计划。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人员底数,明确增补人数,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二是要严把增补选任关。要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作为主要选任标准,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重要选任指标,将有热情、有经验、有能力,时间上有保障的合格人员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三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增补选任与退出机制。在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同时,对于在任期内出现法定免除职务事由,或因身体原因、工作地点变动、职务调整等原因,确实不适宜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可按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并及时补充任命新的人民陪审员,以形成畅通的人民陪审员进出渠道。对于增补和调整人民陪审员的,应当逐级上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人民法院备案。

各地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计划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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