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160号【发布日期】2013.05.30【实施日期】2013.05.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9]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指挥中心制度,破解执行难问题,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加快建设符合我省实际的执行指挥中心,在总结过去四年来我省执行快速反应指挥中心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行指挥中心定位
执行指挥中心的总体定位为:信息灵敏,反应快速,指挥有力,协同有方。
信息灵敏,就是执行指挥中心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与金融、公安、房地产、工商等协助执行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数据完备、功能齐全、运行顺畅的统一平台,便于法院简便高效地查询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信息,便于协助执行部门及时准确地获取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信息。
反应快速,就是执行指挥中心对发现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在第一时间迅速受理、迅速出警,迅速采取处理和处置措施,及时回应当事人的执行需求,快捷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指挥有力,就是上一级执行指挥中心能够统一组织、统一调度下一级法院的执行力量,确保执行指挥畅通。下一级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服从并有效执行上一级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执行命令,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协调有方,就是全省三级执行指挥中心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不分彼此,不推诿扯皮,形成执行资源和力量的合力,在本省区域内协调配合完成重大执行行动和紧急执行事项。
二、执行指挥中心体制与职能
我省三级法院均应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负责全省三级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协调,统一调度全省法院执行快速反应力量,发布执行命令,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负责全省法院查询信息汇总、向各执行协助单位分流、反馈查询结果等项工作;负责自执案件的快速反应实施工作等。
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负责辖区内两级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协调,统一调度辖区内法院执行快速反应力量,发布执行命令,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负责各市查询分中心信息汇总、向各执行协助单位分流、反馈查询结果等工作;按照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命令,调度辖区内执行快速力量;负责自执案件的快速反应实施工作等。
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负责自执案件的快速反应实施工作,有效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负责各县(市、区)查询中心信息查询、反馈工作;按照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命令,快速协助查控非自执案件的外省市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
三、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平台
(一)执行联动网络查询平台
依托全省各级法院与各执行联动单位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以下网络查询平台:
1.法院与银行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
-各市(县、区)法院与银行之间建立“点对点”网络查控中心。
-13个市的中级法院与银行之间建立“点对点”网络查控分中心。
-省法院将与银行之间的“点对点”查控协作单位由目前的8家银行拓展到所有内资银行,查控范围由自然人拓展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系统功能由单纯查询拓展到查控一体化;与上海、浙江、山东等省法院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现网络执行查控跨地域协作。
2.法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
-省法院参照与银行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立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证券、分红、存款等金融资产。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予以限制。
-各市中级法院查控分中心、各县(市、区)法院查控中心也要建立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平台。
3.法院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
全省三级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直接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权属。
4.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
全省三级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直接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情况,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或其他权属;查询和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通知停止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协助执行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购买不动产予以限制。
5.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
全省三级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查询企业股东出资、增资真实情况。在网络上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6.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平台
全省三级法院与公安建立专线对接,实现下列信息的“点对点”查控和执行工作协助:
-提取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和打印被执行人户籍、户籍照片、单位、住址、车辆、旅馆住宿、出入境等信息记录。
-对被执行人实行布控。省法院每月将全省法院需要查找的被执行人名单集中,通过网络传输给省公安厅,由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请各级公安机关在户籍办理、住宿信息审查、身份审查等各项工作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省法院,由省法院协调各相关法院实施控制被执行人。
-实施边控网络化。各级法院将有关边控信息通过网络发送至省法院,再由省法院将通过网络发送至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发往各边防部门,进行边控;各级法院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法院报备系统,由省法院集中通过网络发送到公安出入境报备查控系统,实行自动报备。请公安机关根据报备情况,停止对上述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在发现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时,通知法院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证件。
-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车辆。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手续时,协助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在进出本省内各道口等环节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时,予以协助查扣,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省法院。由省法院通知执行法院及时与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协助“限高”。各级法院将限制高消费令发送至省法院,由省法院集中通过网络发送至公安厅。公安管理数据库中的机场、火车站、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有关单位一旦发现顾客被限制高消费,不得再为其办理飞机机票、列车软卧、住宿以及消费等手续,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信息反馈给省法院,省法院通知相关法院及时控制被执行人。
(二)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是被执行人的信用体现和反映。全省三级法院应当与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执行联动单位以及需要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的其他单位实现此类信息共享。尤其要重点建立与涉及资格审查、信用评价的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评价、影响其获得利益的途径,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省法院定期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的信用信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执行人信用信息进行有序发布,定期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了解被执行人的信用信息使用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汇总反馈信息使用效果。
-省法院建立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平台。将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及金融债权具有严重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措施。定期将使用情况网上反馈给省法院。省法院和省银行监管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检查被执行人信用信息使用情况。
-省法院建立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评价,不得授予其“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定期网上反馈给省法院。
-省法院建立与省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取消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定期网上反馈给省法院。
(三)执行快速反应平台
-全省三级执行指挥中心必须体现对执行信息的快速反应,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线索逐级下达命令,及时出警,采取执行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第一时间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接听当事人申报被执行人和财产的线索,下达执行命令。
-各中院、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置快速反应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每天24小时随时出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举报线索后,在工作时间内,执行对象在执行法院所在城区范围内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指令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城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区域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作时间之外,指挥中心负责人决定采取快速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尽快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