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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锡财行[2008]4号【发布日期】2008.01.22【实施日期】2008.01.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财政局、区人民法院: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和省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市县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加强中央和省补助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财政厅、省人民法院苏财行[2007]69号《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我市法院办案专款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办案专款一个月内,将指标下达到相应法院。

2、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将办案专款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3、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区法院应同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各级法院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各地区应按绩效考核规则要求,认真编报专款使用报告,做到材料齐全,数字准确、完整,文字分析清晰、透彻。

4、市县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财政将对专款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将如数收回资金。

附件:《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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