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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0]296号【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涉诉民意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普遍性的要求和评价,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省法院制定的《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9-2013)》及其分工方案的要求,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经省法院党组研究,现就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认真践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落实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人民法院才能更加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全社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信赖和服从,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司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有助于人民法院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收集机制

1.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参加重要活动、观摩案件庭审、开展联合调研以及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和网络征询意见等形式,主动、经常、深入地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人大代表定向联络工作机制,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与所在地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络活动每年不得少于2次。

2.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扩大参审案件范围,保障参审权利实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并且素质优良、参审时间有保障。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得少于现任法官人数的1/2。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健全特邀审判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优秀法律从业人员中聘任一定数量的特邀审判监督员,实行特邀审判监督员与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对口联系,对司法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并帮助了解、征询所属行业及有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审判业务部门每年要组织特邀审判监督员开展1~2次活动。

4.建立健全特邀咨询员制度。从社会知名人士、法院离退休老干部中聘任一定数量的特邀咨询员,定期开展咨询活动,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完善技术专家参与审判制度,重点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同时注重发挥专家调解人的作用。

5.完善与其他政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务实有效”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机关和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经常通报工作情况,了解涉法涉诉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借助人民法院与有关方面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等,及时了解涉诉民意。

6.建立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倾听民意制度。建立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面对面地与涉诉上访群众交流,直接了解和解决涉诉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走访下访制度,每年不定期地走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抓好基层涉诉民意收集工作。建立法院领导干部、上级法院部门基层联系点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涉诉民意动向。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推进法官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活动,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依托乡镇、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收集涉诉民意,同时聘请乡镇、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司法协理员或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代表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协助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纠纷。

8.建立法院工作重要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凡涉及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法院工作全局的重要司法政策、司法文件和司法改革举措,在出台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法院全面工作以及某项重点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测评活动。

9.建立重大案件审理征询民意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法官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有关单位,与当地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团组织或有关群众、单位领导和员工进行沟通交流,调查了解他们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依靠他们做好调解疏导工作。

10.完善网络涉诉民意收集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互联网机关网站设立民意调查栏目和民意沟通信箱或院长信箱,开通法院领导博客或QQ,并通过开展法院领导与网民的在线交流、互动活动,听取网民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1.拓宽涉诉民意表达渠道。设立信访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或开通语音录音功能,保持24小时畅通。在案件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表,了解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涉诉民意分析处理机制

12.对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涉诉民意,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进行汇总、梳理,由院领导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3.建立网络阅评员制度。安排专人每日浏览互联网门户网站、知名论坛和本院民意沟通信箱或院长信箱,定期形成网络舆情分析报告,由院领导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地法院网络阅评员发现涉及其他法院的重要涉诉舆情,要及时通过本院有关部门向其他法院反映。

14.相关职能部门对涉诉民意,要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甄别,确定处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要求。

15.加强对涉诉民意的宏观分析研判。全省各级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2次专门会议讨论和分析各种涉诉民意,明确法院工作的目标和重点。要适时与法学理论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等开展座谈研讨,共同分析研判涉诉民意。

16.相关涉诉民意合法合理的,要及时予以落实或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或修改的,要依照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涉及法规、规章、公共政策制定或调整的,要向有关方面提出;属于上级法院权限范围的,要向上级法院提出;属于本级法院权限范围的,要及时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认真加以解决;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要加强工作协调,共同予以解决。

17.对于不合法、不合理、失实的意见,要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加强教育疏导,争取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建立健全涉诉民意处理情况反馈机制

18.出台重大司法政策、司法文件时,要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涉诉民意的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19.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人联名、情绪激烈的当事人等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要尽可能采取当面答复的方式予以反馈。

20.对于网民以求助、反映问题等形式在互联网上涉及法院工作的发贴,可以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作出答复;对于互联网上涉及法院工作的不实信息,要及时组织力量,澄清事实,疏导舆情。

21.对于其他涉诉民意的处理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信函回复、实地走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反馈。

(四)建立健全涉诉民意引导机制

22.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引导。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要提前向当事人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存在错误理解的,要适时向当事人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对当事人可能上访的已决案件,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教育疏导,促进其服判息诉。

23.建立审判工作年度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法院年度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审判情况、重要司法政策和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让社会了解法院工作。

24.建立法院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为法院固定开放日,也可以选择重要节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法院其他重大活动时间为法院临时开放日,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25.完善涉诉舆情引导制度。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案情,通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对涉诉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表明立场态度,化解群众疑虑。定期邀请媒体记者深入审判一线了解法官办案和工作情况,增强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和情感认同。

三、加强对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切实将该项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积极稳妥推进。要指定有关部门承担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法院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将涉诉民意作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二)精心组织,抓紧展开。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抓好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要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和个人,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健全相关流程规则,促进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涉诉民意件件有登记、有办理、有反馈。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的督查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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