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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10]8号【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下同)质量,提高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服判息诉率,从源头上压降民事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上访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不断夯实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基础,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1.民事一审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础。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90%以上,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90%以上,审理好民事一审案件,不断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使绝大多数纠纷解决在一审,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强化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乃至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保证民事一审案件质量对于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2.加强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是加强民事一审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98%以上,着力提高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是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的重点。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从审判力量、业务指导、后勤保障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下大力气切实提高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质量。

3.转变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按照司法适度主动、适度柔性、适度干预的要求,不断强化审判工作的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努力实现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将调解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首选方法,通过开展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积极构建全程、全员、全面的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无论是调解的案件,还是判决的案件,都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使绝大多数纠纷在一审就得到圆满的解决。

4.民事一审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认定准确、审判程序规范、调解合法自愿、法律依据正确、文书说理充分、利益平衡妥当、判决主文明确可执行、判后答疑到位、社会认同度高。

二、着力提升民事一审案件的实体裁判水平

5.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将尽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目标,人民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尽可能地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要做好对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诉讼能力差、没有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举证指导,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保证当事人将所有的证据全部出示,但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可能导致审理期限过分迟延的除外。对于当事人因诉讼能力弱或过失而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质证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但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仍然拒绝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其质证。

6.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法界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只有在法律明文授权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数种法定情形供法官选择适用,或者法律规定不具体或存在空白以及适用法律原则处理案件时,法官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法律有幅度限制的,不能超出幅度进行裁量;法律没有幅度限制的,裁量的幅度要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标准。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和所确定的裁量幅度,做到“同案同判”。一审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违背法律规定或一般公众认知标准的裁判,二审法官应当予以尊重。

7.强化民事一审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充分阐述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不能仅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无据”等表述简单地驳回当事人的主张。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判令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义务的履行期限、履行范围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8.充分发挥善良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善良民俗习惯的积极作用,使审判结果更易被当事人接受,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当事人主张适用善良民俗习惯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善良民俗习惯是否存在及其内容进行调查,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到案发当地开展巡回审判。

三、进一步完善民事一审诉讼程序

9.规范民事一审案件“简转普”程序。承办人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引发社会媒体关注或有其他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事由的,应当及时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对“简转普”申请应当严格把关,对于仅以延长审限为目的申请转为普通程序的,不予批准。

10.规范民事一审案件送达程序。民事案件原则上均应适用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本地的,应适用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同意采用邮寄送达,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适用邮寄送达。对于由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法律文书的,应当及时确认当事人本人是否已经收到或知晓。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首先查明开庭传票是否确已送达该当事人及未到庭原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应以适当方式固定送达证据。严格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只有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仍无法送达当事人,并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仍无法找到当事人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11.认真做好民事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案情复杂、证据较多、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案件,应当进行庭前准备。庭前准备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并进行调解。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将所有证据全部提交。

12.慎重把握运用鉴定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告知其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进行鉴定,且负有审请义务的当事人确无能力负担鉴定费用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垫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在判决时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一个案件就同一个事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鉴定。已经进行的鉴定确有瑕疵,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进行更正,避免出现同一事项由一个或多个鉴定机构出具多个鉴定意见的情形。承办人和法院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关注鉴定的进程和时限,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13.加强并规范民事一审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落实“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必须首先对案件是否具备调解可能进行评估,将调解作为案件审理的首选方法,在案件进入庭审前至少要开展一次调解工作。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均衡结案的关系,调解工作与案件审判工作要同步进行,避免因调解而拖延案件审判工作。对于标的数额大、当事人意见高度一致,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增强鉴别力,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查明当事人的调解行为是否可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切实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14.民事一审案件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到案发当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调查、就地勘验,使纠纷在当地得到化解。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案件、宅基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应当开展巡回审判。

15.民事一审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激烈的案件,判决送达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切实际的认识和误解,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宣判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做好息诉工作。宣判后,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释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

16.规范合议庭合议行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在开庭前应当就案件审判思路、争议焦点进行合议。庭审后,应当及时就案件下一步的审判思路、调解方案或判决意见进行合议。合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辩理由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四、不断健全民事一审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17.建立健全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就案件是否存在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存在稳定风险的案件要及时向合议庭、庭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司法对策,同时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信访部门进行通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案件评议的内容。

18.建立健全群体性纠纷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群体性纠纷甄别发现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个别当事人起诉的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时,要对案件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进行甄别。对存在引发群体性纠纷可能的,要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慎重下判。建立群体性纠纷应对处理机制。对群体性纠纷,应当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审判业务部门、诉前调解、信访、法警、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工作预案,第一时间做好应对工作。分管院领导要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审理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会同合议庭、审判业务庭研究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参与案件的调处工作。

19.建立健全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推行专业化审理工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环境保护案件、涉金融机构案件、破产案件、涉军案件等特定类型案件,由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时,应当以专业化审判为分流的基础,避免出现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20.完善案件质量把关机制。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审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暂行规定》,通过由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提供指导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指导职能。要按照省法院《关于加强独任审判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的监督。院、庭长在签发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同时查阅案件卷宗。对非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的民事案件,应由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质量把关并签发文书,分管院领导不一致的,应当向民事审判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汇报。

21.完善审执协调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承办人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深入细致地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要手续齐全、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瑕疵保全。要着力提升民事调解的自动履行率,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要增强判决书、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判决书主文、调解协议应当合法、明确、无歧义。对于案件标的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判决方式,避免出现不同案件之间的执行冲突。对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争议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执行部门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行导致矛盾激化。

五、大力加强民事法官队伍建设

22.进一步充实民事审判队伍。根据《省法院关于运用人案比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省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的人案比基准值,将民事审判队伍配齐配强配到位。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基层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按“一审一书”的标准配置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和书记员。

23.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组织广大民事法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公正观、廉洁观。深入开展向陈燕萍同志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陈燕萍工作法”,深入有序地开展“民事法官进社区(乡镇)”活动,着力提高民事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矛盾排查能力、化解纠纷能力。

24.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官的审判作风建设。细化司法工作规范,努力塑造公正、规范、高效、文明的民事审判工作作风。要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个别法官作风不正、形象不好、素质不高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升民事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民事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做到着装规范、态度亲和、语言文明、举止端庄,要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随意打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发言,不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争执、辩论,始终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

25.进一步加强民事法官后备队伍培养。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经验丰富的优势,进行“传帮带”,通过设置年轻法官导师等形式,帮助年轻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克服不敢、不会、不愿意做群众工作的缺点,使年轻法官尽快成长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骨干。要认真研究解决随机分案机制下,提高年轻法官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能力的工作机制。

六、进一步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力度

26.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级监督作用,通过上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理、审查开展指导工作。定期对二审改判发回案件、提起再审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一审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制定司法对策,提高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

27.充分发挥统一执法尺度各项机制的作用。通过定期召开审判工作例会,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制定统一的司法政策,统一全省法院的执法尺度。省法院和各市中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均应召开一次审判工作例会,对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要及时就审判工作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转化为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全省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对一些短时间内无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问题,各市中院可以先行在本辖区内进行统一,并报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备案。

28.加强民事审判联系点工作。省法院和各市中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每年都要确定案件数量多、改判发回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作为审判工作联系点,经常性地开展面对面指导。对于民事案件数量多、改判发回率高的地区,以及发案数多的案件类型,省法院和各市中院要开展重点指导。

29.不断完善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审判工作业绩考核,制定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进行分类考核的实施意见。要将对合议庭的考核与对审判长的考核合并进行,以合议庭的审判业绩作为对审判长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核心作用,提升合议庭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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