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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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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10]135号【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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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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