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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发布部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3.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6年3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各基层法院分管民一庭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

1、从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在最低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投保后被注销或机动车所有人投保后将机动车转让但未经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的,不予支持。

3、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和免责事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仅应承担部分责任或不应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4、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保险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6、数车相撞导致第三人损失,部分车辆投保而部分车辆未投保,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限额,而不是对保险期内所有事故承担责任的限额。保险公司在历次事故中已赔偿的数额,在本次事故赔偿时,不在责任限额中扣除。

8、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车方已向受害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受害人再就全部损失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车方已支付款项和车方应赔付款项的差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主张,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车方。如果受害人仅就余额起诉保险公司的,受害人诉请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在事故中应得赔偿总额和车方已支付数额之差。车方已支付款项和车方应赔付款项的差额,可视为代保险公司垫付,车方可按法定标准向保险公司追偿。

车方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的,案由仍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裁判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保险法》,也不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9、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如保险责任限额不足支付损失总额,各赔偿权利人按损失比例受偿。

10、车方已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进行了理赔,该理赔不能对抗受害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车方依据保险合同获赔后,再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11、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其要求本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1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责任限额,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为5万元。

二、关于婚姻、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总则)1.6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 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在鉴定时已晋升)。……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对于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残疾等级者,分别进行评残。在确定伤残赔偿金时,以最重等级为准,适当增加赔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以北京为例:如次重等级为五级以上,则增加10%;如次重等级达不到五级,则增加5%;有三处以上伤残等级,则增加10%。

三、房屋买卖、医患纠纷及诉讼程序等方面问题

14、我省自2003年5月1日起取消农村户口、城镇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界定不应以户口认定,应当以住所地区分。外来农村人口,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可认定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生活在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的居民均按城镇居民

对待。……

上述意见公布之日,未审结的案件可参照执行。

上述意见如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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