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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正高效做好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256号【发布日期】2016.12.09【实施日期】2016.12.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6年2月,中央军委决定全面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当前,因停偿服务所产生的涉军租赁合同纠纷已陆续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为做好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部队按时完成停偿服务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

全面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是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深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作出的重大决策。依法公正、高效地做好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使命。目前,距离第二批完成停偿服务时间节点2017年6月30日时间短暂,能否在依法的前提下做到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快立、快审和快执,不仅考验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政治智慧和领导能力,也考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能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集中精力,特事特办,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确保部队按时完成涉诉停偿服务工作,以实际行动为国防和军队改革依法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高效办案,努力做到对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

(一)建立绿色通道,务必快速立案。全省各级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审查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审查受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所在地军分区、武装部的联系,共同商请地方党委、政府搭建专门调解平台,大力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第一时间依法予以确认。

2.建立专门甄别机制。对当事人起诉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及军队、武警、军分区、人武部等相关单位的,立案部门应询问当事人所诉案件是否属于停偿服务范围内的案件,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严格落实登记立案要求。对属于停偿范围的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立案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予以标识。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加快卷宗材料移转周期。立案部门对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后,应当立即将案件分配至相关部门负责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专门人员进行审理,并及时移交卷宗材料。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一案一送,第一时间将卷宗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立案,将案件分配至专门人员审理,并及时移交卷宗材料。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场立案后及时移交执行部门。

(二)尽量缩短周期,务必快速审结。全省各级法院要在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环节掌控好时间节点,争取在法定审限内以最短时间审结,原则上不得延长审限;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报院长审批。

1.提高送达效率。对涉军租赁合同案件的送达要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公告送达的适用。对难以查找到当事人的案件,可以通过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该系统的涉诉被告信息查询功能将在12月中旬省法院执行局通知后正式启用)或协调公安部门查找被告线索。

2.加快管辖异议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律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最短时间内作出裁定,防止当事人利用管辖异议程序恶意拖延诉讼。

3.规范鉴定程序。审理过程中要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次数和时间,对于解除租赁合同后的损失补偿等问题,可以通过专家咨询、评估并经依法质证后合理确定补偿数额;必须启动鉴定程序的,要督促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意见,尽量缩短鉴定周期。

4.坚持“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对确认合同解除、标的物返还、租金给付和损失补偿等问题,原则上要在一个案件中一揽子解决,避免重复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

5.规范调解协议内容。对于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载明的事项必须简单、清晰、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6.加强法律研判,统一裁判尺度。对合同约定因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可解除合同,出租人据此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结合装饰装修折旧、装饰装修对出租人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偿。

(三)加大执行力度,务必快速执结。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节奏,确保案件在停偿工作时间节点之前执结。对于仅一方当事人负有迁让义务的案件,应在立案后15日内执结;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执结;对于给付租金的案件,应在立案后60日内执结。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执结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对于部队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一定要要求部队尽可能提交被执行人名下具体详细的财产清单。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时、妥善处理

因涉军租赁合同纠纷、迁让等案件涉及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情绪激烈,且时间短、任务急、责任重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案件及时审结和执结。

(一)指定专人集中审理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在相关业务庭成立专门合议庭统一审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在合议庭内指定专人承办。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在相关业务庭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法官集中审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在指定专人后将名单告知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将相关案件直接分至指定的专人审理。各中院在2016年12月19日前将专职人员和固定合议庭名单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做好案件办理进程专报工作。自2016年12月19日起,全省法院实行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信息专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承办法官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将辖区受理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进度情况汇总后通过内网邮箱报省法院民一庭,并在第一次报送时,将已审、执结的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并报送。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一把手对内要统筹协调好本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后勤保障工作,对外要全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支持。分管院领导要抓好分管领域的落实工作,并加强与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和督促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各负其责,尽量加快审理和执行进程。有关综合部门要特事特办,做好相应后勤保障工作。

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要注意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并协助当地军分区、人武部做好以案释法和法制宣传。案件审理中遇到法律适用难题的,及时层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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