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232号【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7.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精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通知如下:
一、指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1月1日起,集中受理徐州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徐州市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
二、指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和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具体实施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和司法便民服务措施,确保集中管辖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