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17]518号【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水平和客观需要,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233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案件范围及时间
1.试点案件范围。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试点时间:2017年8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