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63号【发布日期】2017.04.12【实施日期】2017.04.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经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为6000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