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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9号【发布日期】2017.01.17【实施日期】2017.01.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精神,现就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除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其他

1.本通知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2017年1月19日起实施。

2.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管辖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

3.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保证登记立案工作平稳。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也可以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立案窗口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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