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4.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的最新要求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以及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转型升级工程
1.保障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依法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妥善审理在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新型、疑难案件,依法支持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形成经济增长新优势。积极配合全省产业结构规划,保障实现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妥善审理涉及冶金、建材、轻工、纺织、化工等产业转型升级及优胜劣汰过程中发生的破产、改制、重组和公司诉讼等案件,依法积极引导落后企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市场。
2.保障和服务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妥善审理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教育、旅游、电信、物流、信息、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合理平衡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依法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依法支持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得到及时的保险赔付,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充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产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
3.保障和服务消费业健康发展。准确把握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司法原则,既要依法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也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公正、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正确认定消费合同效力,依法认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制裁虚假广告宣传、一房多卖、物业侵权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汽车、住房、旅游、通讯等热点消费,加大对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家政服务、金融理财、医疗服务等新热点服务性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个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教育助学、住房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信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维护信贷消费秩序,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推动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经济增长格局。
4.保障和服务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依法慎重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认真研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商业惯例以及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等,提升司法服务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5.积极服务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服务江苏沿海地区发展战略。围绕连云港、盐城、南通地区产业发展的重点,妥善审理好涉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制造、风电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以及滩涂开发等产业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和引导沿海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调整升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宿迁发展更大突破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实现宿迁发展更大突破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妥善处理好涉及宿迁新型工业化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园区建设、社会民生建设等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促进宿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依法服务徐州老工业基地振兴,妥善审理徐州老工业基地遗留的矿区企业关闭破产、环境治理、失地农民安置等引发的纠纷案件,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对废弃矿地和煤矿塌陷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型企业特别是重点煤炭企业转型升级。
6.积极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加强对长三角区域产业合作的司法支持和保障力度,妥善处理长三角区域之间资金、项目、产业、人才、信息、技术、消费转移等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积极构建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苏浙沪三地法院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审判业务和执行领域的协作交流,实现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案件管辖、区域法律服务等方面有序衔接,促进三地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职能相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展联动,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
二、着力保障自主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工程
7.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等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对服务外包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提高对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拓展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空间。
8.促进科技成果的流转和利用。妥善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流转、应用和传播,减少知识产权交易成本。严格审查和把握认定技术合同无效的条件,正确区分合同部分无效和整体无效,尽可能维持合同的有效性,促进科技成果及时有效流转和应用。规范技术交易市场秩序,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贸易纠纷案件,支持、引导我省企业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吸收全球创新资源和最新成果,拓展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先进技术的渠道和资源。
9.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妥善审理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对于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应当根据权利人要求增加该部分赔偿额。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三、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
10.保障和服务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按照建设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保护,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
11.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种粮补贴等专项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法惩治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破坏基本农田、水利、电力等农业生产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合法流转,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支持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稳定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规范和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为目标,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村金融的各类案件,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2.保障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妥善处理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因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引发的土地征收、房屋搬迁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依法支持城市建设,又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加强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土地、规划、拆迁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项目启动、实施阶段可能存在的矛盾风险隐患和相关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确保相关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服务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建设工程
13.着力推进文化创新。妥善审理好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涉及影视创作、动漫游戏、文化创意、文化会展、文化旅游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纠纷,积极为中小文化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加强对广告、动漫、影视等核心创意形式的保护,注重支持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作品在商业领域的运用,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合理评估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有效保护作品的著作权。高度关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带来的作品使用方式变化和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妥善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类型著作权侵权案件,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后续作者、技术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营造有利于新商业模式形成、发展的良好氛围。
14.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稳妥审理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著作权纠纷、委托出版合同纠纷、影视制作和播放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网络传播合同纠纷等与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纠纷案件给予高度关注,积极稳妥审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积极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历史和现实,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保护提供者、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正当权益,合理利用相关信息,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推动传统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弘扬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
15.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案件审判,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平衡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和引导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与有序繁荣。
五、切实保障和服务民生,推进民生幸福工程
16.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活动,依法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进行的网上诈骗、网上盗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依法惩处经济领域内犯罪,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严厉惩处安全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背后的各种腐败行为,努力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17.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妥善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本财产权利。认真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维护公民对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妥善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合理分配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审理离婚、继承、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婚姻家庭纠纷及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案件,制裁家庭暴力、遗弃儿童、不尽赡养义务等行为,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18.加强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各类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依法审理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劳动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尽可能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
19.强化民生利益救济。继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加强诉讼调解,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职能作用,强化诉前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信访,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力度,通过提高司法水平,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公开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以及限制投资融资活动,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执结,最大程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20.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诉讼服务等司法便民服务体系。加大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切实做好对涉诉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下岗职工群体、离退休人员、失业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主张权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妥善解决被害人暂时生活困难,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权利人,及时启用执行救助基金进行司法救助,或协调由其所在单位组织、工会或社会公益性团体给予适当救助,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六、着力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
21.深入开展和谐共建活动。认真总结开展“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经验,创新共建形式,丰富共建内容,深入推进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深入开展“庭所共建”活动,协调推进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所共建工作,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完善。建立健全民意沟通、矛盾排查、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司法为民等共建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不断提升共建工作成效。
2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与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促进公共安全体系的健全完善,引导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深入研究网上舆论引导的特点和规律,密切关注网络涉诉舆情,认真倾听网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网民的关切,及时疏导网民的情绪,增强网上群众工作的主动权。
23.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和蓝皮书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失信行为、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树立依法制裁失信行为、维护诚信行为的司法导向,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重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市场经济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失信企业名录与曝光机制。推进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惩戒诚信缺失人员的失信行为。
24.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所反映出的有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预测趋势,提出建议。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程序和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水平。抓好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司法建议应有的司法预警和引导功能,促进公共政策的完善。
七、依法服务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25.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妥善处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矿产、森林等涉及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纠纷,坚决制裁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自然资源合法开发利用。加大对海洋生物资源、滩涂、海域、湿地和山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破坏水环境、污染水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制裁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依法支持循环经济建设,维护节能环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纠纷,积极为低碳产业提供司法支持。
26.健全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护职能。依法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及时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根据各地环保案件数量和当地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环保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或环保合议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八、着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工程
27.加强法院党的建设。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法院党建工作。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对党建工作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坚持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的基础上,加强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党建工作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工作新格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党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党员经常性和普遍性教育;建立党务干部培圳机制,不断提高党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健全司法巡查机制,省法院定期巡查法院领导班子落实上级部署、干部选任使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司法方向、司法作风、司法队伍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党建工作交流机制,上级法院通过定期召开党建工作座谈会、理论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建立领导干部挂点指导机制,上级法院党组成员在下级法院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加强党建工作具体指导。推进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创新组织活动方式方法,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健全完善激励、关怀机制,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
28.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坚持以增强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司法能力为目标,以优化结构、完善机制、提高水平为着力点,大力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配好配强法院领导班子,严格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真正把德才兼备且具有任职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干部选拔进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干部协管工作力度,上级法院通过完善任职考察、巡视、年度考核、重大事项跟踪督查等方式,积极参与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常规管理。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把握法院工作规律、依法服务大局和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法院事务、团结带领法院干警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能力。大力加强法院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树立法院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规范司法的良好形象。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不断增强干警拒腐防变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特邀审判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
29.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相关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努力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工作水平。准确把握工作主题,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理想信念、发扬光荣传统方面的学习和教育,不断增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服务型机关的工作实效。准确把握具体标准,基层党组织要做到“五个好”,共产党员要做到“五带头”,切实树好创先争优的标杆。准确把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好公开承诺、群众评议、点评指导、表彰先进等方式方法,推动全省法院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30.营造服务大局良好的司法环境。牢固树立党的领导意识,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及时向党委汇报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情况,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拓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渠道。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加大人民法院司法宣传的力度和舆论引导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法院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服务大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法院成立依法服务和保障全省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服务和保障全省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工作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和保障全省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工作的责
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依法服务和保障全省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和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部署,全力保障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全面顺利实施,为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