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局,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委员会【发文字号】锡卫医[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省统一部署,决定自2014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平安无锡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夯实医疗机构内部安保基础
1.强化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完善各类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夯实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基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突出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和财务、药品、危险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驻医院警务室和辖区派出所要高度重视医院方面的警情,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苗头,要立即会同当事医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凡有情不报和迟报的、有情况不及时处理的,要倒查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2.完善技防设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提升和完善技防能力和水平。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做好技术防范提升规划,特别是基于物联网安防技术的运用,力争在三年内达标。重点突出智能化管理功能,三级医院的安防提升改造方案需经市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再报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目前,二级以上医院要立即建设应急报警系统并在年内完成。
3.加强人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保卫队伍建设。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保卫人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医院安保工作部署表》、《医院安保工作训练纲目》(苏卫医〔2013〕43号),迅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结合自身情况不断加强完善,使安保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确保在关键时刻发挥应有作用,不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
(二)严惩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上级机关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三)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
1.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巡查,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要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2.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接。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警务室,警务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民警,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积极配合做好维护医院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
(四)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继续推行预约诊疗服务。继续推行预约诊疗服务,推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直连工作,扩大分时段预约及转诊预约的覆盖面,提高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其它医疗机构加入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2014年,所有三级公立医院、有条件的市(县)区属二级公立医院与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实现直连上线;三级公立医院专家门诊预约就诊率保持在85%以上,二级公立医院预约就诊率进一步提高。
2.继续开展医院业务流程重组试点。探索建立以疾病或系统为导向的医疗服务模式,对医疗机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完善、优化,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公立医院要完善多学科联合会诊制度,成立多学科联合会诊中心并开展工作。2014年,各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全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力争公立二、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分别达9天、10天,三级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比上年度继续有所下降。
3.做好生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帮助群众解决看病负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4.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会同社会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13〕35号)要求,规范建设医患沟通中心,保证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的配置,完善制度建设,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并逐步建立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机制。
5.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改善服务24条具体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增加便民惠民措施,开展优质服务,加强行风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热情关心医务人员,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五)提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1.做实做专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平台。以强化服务功能为目标,着力打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平台。进一步积极推进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按照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苏司通〔2010〕121号)要求,对现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认真疏理,做到规范设立,规范运行,场所、人员、设备、资金等保障到位,切实发挥作用。
2.着力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现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程序规范、联动联调、优质服务”的要求,完善运行机制,努力形成专职的人员、专门的机构、专业的机制、专业的方法化解医患纠纷的格局。
3.着力提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信息化水平。做好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动态排查、科学研判、及时化解和实时反馈,重点对医患矛盾纠纷的发生数、调解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实时记录跟踪、动态监控,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4.着力打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品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司法、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分析研究问题。加强与医疗单位的联系,调动医疗机构调解医患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5.推动调保结合。积极开展医疗意外保险工作,全市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以各种形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动员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协调,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理赔的依据,尽量缩短理赔时间,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效率。
6.着力营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环境。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和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提升社会知晓度、各方认可度,引导广大医院、患者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六)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1.开展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排查化解。要认真贯彻《关于印发〈无锡市综治委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锡综治〔2013〕16号)、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矛盾节分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将医患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医患纠纷数据汇总和分析研判,推进重大复杂医患纠纷督导化解,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件,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通报,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医患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各类重点人,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家庭要落实稳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地区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2月底前)
各市(县)区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各类涉稳基础台账,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2月-9月)
1.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认真梳理摸排职业“医闹”等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患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险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
2.打建并举,维护医疗秩序。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组织深度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伤患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办一批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同时,进一步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市卫生局将会同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复核检查,深入持续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依托“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组织,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各地区要把平安医院创建和专项行动作为综治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因专项工作开展不利导致发生重大恶性伤医案件或连续发生伤医案件的地区,视情实行挂牌督办、综治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效果。综治组织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对重大伤医案件及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民政部门要对困难人群及时给予救助,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力度,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区要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道涉医案件打击处理情况,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集中披露,以起到法制教育和打击震慑作用。大力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以及医患共同抵御疾病的生动故事,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学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县)区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和管辖范围内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相应上级部门。
市卫生局联系人:医政处李明钢
联系电话: 81822089
传真:81822090
电子邮箱:wsjyzkj@163.com
市公安局联系人:内保支队陆衍
联系电话:81133234
传真:81133514
市司法局联系人:基层工作处周敏
联系电话:81822153
传真:82708752
综治办联系人:综治一处邵磊
联系电话:81821379
传真:81821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