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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与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审计局【发文字号】锡检会[2013]6号【发布日期】2013.12.20【实施日期】2013.12.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审计局:

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健全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审法发〔2000〕3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高检会〔20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工作实际,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审计局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和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达成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建立工作机构,健全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作机制

1.双方联合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无锡市审计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以及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有关负责人和无锡市审计局法制综合处负责人组成。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涉及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研究、协商双方协作配合中出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以及个案的查处工作。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经双方协商,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2.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就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阶段性情况,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所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要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

3.无锡市审计局就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阶段性情况,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发生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所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

二、密切工作联系,提高履职过程中协作配合的效率

4.双方设立专职联络员,及时沟通信息,做好案件线索移送过程中的协调会商工作。具体职责:一是负责案件线索移送中的业务联络,做好相应的协作配合及市(县)、区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工作;二是对无锡市审计局拟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查处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事前会商、研究,提出参考意见;三是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双方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涉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相关措施;四是掌握、反馈无锡市审计局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处理进展情况;五是组织筹备联席会议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等。

5.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无锡市审计局进行审计查证,无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协助调查、审计费用在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中列支。

6.无锡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

7.检察、审计机关相关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案件的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对方有关人员参加。

8.在协作配合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出现重大分歧的,应及时提交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协调处理,不得直接自行处理或拖延不办。

三、完善制度规定,明确案件线索移送的办理程序

9.无锡市审计局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属无锡市检察机关管辖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

10.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11.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移送材料的范围、复议复核的提起、办理时限、检察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等程序性事项,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12.对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无锡市审计局应统一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人登记,并认真进行审查,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向无锡市审计局反馈。对涉嫌犯罪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确定办案单位开展初查。初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函复无锡市审计局,通报初查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保密。

四、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办案人员执法素能

13.双方应发挥各自在法律业务、侦查实践、财经制度、审计查账等方面的优势,加强职务犯罪查办业务的培训工作,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相互聘请专业人员,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拓宽办案人员的知识面,进一步执法素能,为更加高效地履职奠定扎实的基础。

以上意见,由双方共同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应根据本意见建立加强协作配合与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办法。

附:

1、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名单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洪辉

无锡市审计局副局长李晔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顾甦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沈海洪(主持工作)

无锡市审计局法制综合处处长曹中

附:

2、专职联络员名单

无锡市审计局法制综合处处长曹中

办公室电话:81823337手机:13013625850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裴黎军

办公室电话:82212503手机:159515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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