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521号【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及时、妥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16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协商,现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1.提高思想认识。近几年,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企业转型升级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目标的实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强化机制创新。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积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不断健全工会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协作机制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联席会议。省法院、省人社厅、省劳动人事仲裁委、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
(2)讨论拟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性文件;
(3)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或重大共性疑难问题进行磋商,提出协调指导和处理意见。
4.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省法院、省人社厅、省劳动人事仲裁委、省总工会确定相关职能机构(省法院民一庭、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监察总队、省总工会法工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轮流举办。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以上各项日常工作由各单位分别指派的一名联络员负责。
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成员单位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研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讨论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性文件;
(3)会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究、确定调解处置方案;
(4)协调解决联动化解机制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5.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白皮书发布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白皮书,通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执法、调解、仲裁、审判的基本情况,发布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总结、分析劳动人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对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调解机制
6.坚持调解优先工作原则。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应坚持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首选方法,贯穿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全过程。工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派员协助的,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派员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协助开展调解。
7.强化工会组织的调解职能。工会组织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和劳动争议调解,发现有劳动违法行为或群体性劳动争议苗头、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劳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可以与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8.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的,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通过行政执法和行政调解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发现有行政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劳动监察机构。
9.强化裁前、诉前调解。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应先将案件分流至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裁前、诉前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尽量以调解化解争议。十五日内经一次调解后双方均坚持不再同意前置调解或一个月内调解不成的,应尽快转入仲裁和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10.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建设。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在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同时依托巡回法庭和仲裁庭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组织、总工会选派专职调解员驻工作室开展涉仲裁、涉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的常态化衔接。
11.完善工会组织及其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工会组织推荐、由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选聘具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前可以先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规范化建设。
12.健全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当事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就劳动人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查并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仅具备金钱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3.做好申请撤销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的案件,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
14.完善突发、重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排查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排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进京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对排查出纠纷隐患的案件,应当互相沟通信息,加强协调、稳控对接,共同做好化解工作,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在突发性、群体性、矛盾易激化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发生之始,工会组织、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介入矛盾调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联动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互通机制
15.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享案件处理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16.建立案件处理沟通制度。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发现案情复杂疑难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于裁决前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裁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裁判前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了解情况。
17.建立裁审统计数据定期交换制度。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每季度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据互通内容的整理、统计和对口信息互通工作,按条线以电子档和书面报表形式汇总上报至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辖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辖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于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汇总的信息以电子档和书面报表形式,上报至省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仲裁委。
18.建立裁审对接数据分析研判制度。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仲裁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裁审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裁审对接工作的调研指导,向领导小组报告全省裁审对接工作的相关数据、运行概况和情况分析。
19.加强裁审信息互通工作的组织联络。各地应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信息互通机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项目,明确专人具体承办信息互通事项,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将具体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对方,以便及时联系、互通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能力建设机制
20.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省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应当及时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邀请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派员研讨、协商。
21.联合编写类案办案指南。省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应当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联合编写类案办案指南,并邀请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共同研讨、协商,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类案指南编写应当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22.联合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编发信息简报等方式,充分利用主流宣传媒体,推广省内有关地区和部门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23.联合开展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工会组织应通过协助调解、组织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业务指导,不断增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不定期轮流承办劳动人事争议业务培训研讨班。在举办本系统培训班时,可邀请其他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授课,以提升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整体水平。
24.联合培养业务骨干和人才。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业务骨干挂职锻炼制度,不定期互派人员交流学习,期限可以三至六个月。
六、附则
25.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工会组织应当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联动化解机制。
2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