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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18号【发布日期】2011.11.24【实施日期】2011.11.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解释工作,严格司法审判工作程序,严肃司法审判工作纪律,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是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旨在指导相关司法审判工作实践的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参照适用。

二、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适用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存在歧义、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时,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逐级向省法院书面请示,不得自行解释。

三、下级法院的请示应首先提交省法院研究室统一扎口管理,并由研究室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其中,属于个案请示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立案审查手续。

四、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办理请示事项时,应当坚持集体研究原则,由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答复。

五、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将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初步答复意见,提请分管院长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六、省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适用和解释的书面批复应以“苏高法审委”文号作出并印发全省各级法院。

七、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或内容不再适用情形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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