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发文字号】苏高法[2012]456号【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省辖市工商联:
为进一步加大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力度,提高商事矛盾纠纷化解成效,促进商事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共建和谐诚信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协商一致,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该《意见》的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各级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全省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力度,提高商事矛盾纠纷化解成效,促进商事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共建和谐诚信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商联)协商一致,就建立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组织机构
1.双方共同建立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作为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分别为省法院和省工商联。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划、方案和目标;研究决定有关诉调对接工作的重大事项;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诉调对接工作;总结和推广诉调对接工作经验。
2.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诉调对接工作的执行机构。成员分别为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联席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交换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和信息;分析研究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指导和协调具体商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以及其他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3.双方共同推动在全省各级法院和各市、县、区工商业联合会建立联系制度。逐步推动在各类商会建立“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具体承接诉调对接工作。可在省级行业商会先行试点,由省法院指定法官作为行业商会的工作联系人,定期进行工作指导或法律培训。
4.双方联合推出“企业家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聘请在商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威望的企业家为特邀调解员,独立开展商事矛盾纠纷诉前调解,或者经法庭授权,在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案件调解,达到通过调解服务企业的目的。
二、建立商事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制度
5.定期召开会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需要时,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不定期举行会议,及时交流沟通商事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商事纠纷动态,提出诉调工作对策建议,总结和统一商事纠纷裁判尺度,协调组织相关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6.诉前调解。双方鼓励和倡导商事主体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减少进入诉讼的商事矛盾纠纷。工商联和商会着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通过“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独立开展诉前调解,充分利用商界资源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积极运用商事特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效。
7.诉讼调解。对于涉诉商事矛盾纠纷,省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需求,委托“企业家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省工商联和相关商会及人员协助调解。省工商联认为必要时,可向省法院提议就具体个案进行调解,或者请求参与调解。具体联络协调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
8.法律咨询。省工商联需要时,可以就商事矛盾纠纷司法尺度向省法院进行法律咨询。省工商联需要对除商事矛盾纠纷之外的其他非涉诉纠纷进行咨询时,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省法院其他部门进行指导,但法院指派人员只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尺度提供咨询意见,不对纠纷本身及其处理发表意见。
9.联合调研。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建议,就商事纠纷中反映出来的关于商业活动以及市场经济发展中带有阶段性、地区性、苗头性或者趋势性的问题,联合开展全省性、地区性或者行业性的调研活动,从法律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供相关商事主体和领导决策参考,并可以采用典型案例、常见法律问题等形式向相关行业、地区和商事主体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10.开展培训。省法院在开展相关法律业务培训时,省工商联可以指派有关人员参加。省工商联认为需要时,也可以邀请省法院相关人员就法律业务进行集中培训或讲座。
三、其他
11.诉调对接具体工作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
12.双方应就诉调对接工作事宜各自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和档案。
13.双方应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14.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运行中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