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5号【发布日期】2012.12.25【实施日期】2012.1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规定

1.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和强化精品案例意识,提高编报案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切实提升案例指导工作水平,形成学习、研究和应用案例的良好氛围。

2.坚持日常审判、执行工作和案例编报工作有机结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撰写好裁判文书,做好案例编报基础性工作。对于可以编报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的素材,要认真总结、提炼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切实提高案例编报水平,促进案例指导工作质量的提高。

3.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省法院公报)发布的在全省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案例。

4.作为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报送或者发布的案件,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运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进行裁判的;

(2)影响重大,社会广泛关注,对统一法律适用和社会行为导向有示范意义的;

(3)适用法律存在疑难或争议,对填补法律漏洞和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的;

(4)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

(5)执行工作思路、组织、方法、手段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意义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6)其他对裁判、执行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的。

二、完善案例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

5.省法院成立江苏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省法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案例工作科)作为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案例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推进等工作。

6.省法院研究室承担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发布的案例的遴选、编辑、报送等具体工作。

7.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应确定专人担任省法院公报特约编辑。特约编辑负责本业务条线案例的指导、选送、编辑、修改以及与省法院研究室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8.全省各级法院均应在研究室(办公室)确定专人担任案例通讯编辑。通讯编辑负责本辖区案例的组稿、编报以及与省法院研究室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9.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意见第四条所列类型案件时,可通知通讯编辑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已被登记为备选案例的案件时,应当通知拟参与编报案例的人员列席。

10.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在信息共享、数据更新、查询便捷等方面的优势,把案例指导工作纳入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研发案例指导工作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案例报送、遴选、发布、编纂、检索、查询平台和江苏法院参考性案例数据库。

三、完善案例的发现和形成机制

11.建立案例资源发现与跟踪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发现案例资源或线索主渠道作用,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案件,应精心审理,确保办案质量,并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可能形成案例的,应填写备选案例登记表,移送研究室(办公室)。研究室(办公室)应将备选案例信息集中登记,并加强跟踪和研究,促进形成案例成果。

12.建立多渠道案例资源发现机制。通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专题调研活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方式发现案例素材,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推荐的案例以及媒体报道的案件中发现案例素材。立案部门在立案审查中发现可能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案件,应及时与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和研究室(办公室)沟通。

13.强化备选案件的合议、精审与把关机制。对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的案件,一般应采取合议制审理;必要时可由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长可通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要注重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和修改审核。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4.完善案例编写和修改论证机制。对于备选案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审结后,可以通过论证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研讨形成共识。案例撰写应由案件承办人完成或由承办人与案例特约编辑、通讯编辑等合作完成,经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交研究室(办公室)进行修改编辑。

15.规范案例的编写体例。案例编写的基本内容包括关键词、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法律依据、案例注解等。案例语言应尽可能通俗易懂,说理充分,逻辑严谨。案例编写体例可根据拟报送不同载体的样式要求进行调整。

四、完善案例的报送和遴选机制

16.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省法院公报案例的报送一般采取逐级报送的工作原则。各中、基层法院拟报送指导性案例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层报至省法院研究室;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拟报送的指导性案例,应在庭(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报送至研究室。省法院研究室对拟报送的指导性案例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后,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17.对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并有较大影响的案例,省法院研究室及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要求下级法院直接报送。省法院研究室及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重点和难点征集案例。

18.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般应经省法院公报选用发布。因案例时效性需要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应经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庭(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研究室备案。

19.案例稿件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名称应当包含法院名称、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等要素。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案例文稿、案例推荐表、所经审级的裁判文书。省法院研究室设立案例报送专用邮箱,并由专人负责收集、统计、通报等编务工作。

20.省法院公报案例的选用,由省法院研究室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与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尊重审判业务部门的意见;对于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案例,由研究室组织审判业务专家、资深法官进行研讨或向专家学者等咨询;经研讨或咨询后仍不能统一意见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完善案例的参照适用与指引参考机制

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在裁判论证说理中引述,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

22.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参照的案例和待决案件的事实要件、裁判要点、裁判结果是否类似作出比较和鉴别。

23.上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的裁判违反了相关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4.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省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

25.在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予以回应,说明应否参照该案例及其理由。

26.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培训,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省法院研究室应定期召开案例工作例会,学习、研讨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各审判业务条线在年度培训时,应将本条线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培训内容。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展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试点工作。

27.省法院应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在全省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参照和参考适用情况,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六、完善案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28.建立案例发现、跟踪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全省各级法院设立案例专项基金,对确定为有跟踪培育价值的案例资源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激励发现、培育、撰写优秀案例。

29.建立案例工作记分考核制度。改进对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案例考核制度,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设定统一的基本任务分,不以报送数量作为考核标准;报送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采用的,按照相关考核规定加分,该加分项目不设上限。各中、基层法院考核案例工作也应体现出相同导向。

30.坚持开展“金法槌”杯全省法院优秀案例评比表彰活动。对积极撰写、报送案例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省法院公报案例的编报人员,由省法院分别给予8000、5000 、2000元的奖励,各中、基层法院可以参照该标准予以相应的奖励。省法院每年年终视工作情况向通讯编辑发放适当的编辑补贴。

31.继续实行对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编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的记功奖励制度。案例被选作指导性案例发布的,给予报送法院或省法院审判部门记集体三等功,给予编报人员记个人二等功;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的,给予编报人员记个人三等功。

32.对案例编报人员记功或给予物质奖励的范围及具体人选,由案例报送单位研究确定。省法院给个人记功的,原则上一个案例限于一人。

33.鼓励对案例进行深度研究和拓展研究。编报案例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采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稿酬金额2倍的奖励;被《人民司法》、《审判研究(专辑)》采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稿酬金额1倍的奖励。

34.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5.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