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2.01【实施日期】202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其表现形式除一般的暴力抗法、逃匿隐藏、转移财产等典型方式外,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等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
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持续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也为识别和惩治通过虚假诉讼等抗拒、规避执行的行为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撑。经过梳理,江苏高院精选了十件2021年各级法院处理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
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律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
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生效后,广陵法院将两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告知涉案租户,多数租户与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03 有财产用于投资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判拒执罪
张某某与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秦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要求其申报财产,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均称无力偿还。
经丰县法院多方调查,发现张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参与设立某幼儿园,丰县法院再次督促张某某履行义务,张某某迫于执行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协议达成后,张某某并未履行和解协议。
丰县法院遂将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案进入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开庭前,张某某主动将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虽积极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通过虚构债务稀释债权以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丁某某夫妇、庞某某夫妇因结欠民生银行多笔债务,陆续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其串通各自亲属安某某、庞某抢在法院保全房产前虚构债务、以房产设定抵押并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判决生效后,因其均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民生银行陆续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二处房产,案外人安某某、庞某书面申请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此后,安某某、庞某异地起诉,迅速取得了生效判决,并持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拍卖过程中,安某某、庞某又分别参与竞买二处房产,其中庞某实际竞得。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及时分配了案款(其中抵押债权因存疑暂未发放),民生银行实际受偿金额远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调查后确认,安某某、庞某所称出借款在短时间内先后经过二十余次流转最终回流至出借方,款项来源及资金走向形成闭环,借贷事实并不成立。因六人虚构债务、虚假抵押、虚假诉讼实施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对六人罚款合计60万元,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六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05 为阻却执行,律师参与伪造证据并担任虚假诉讼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
被告人张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帮助案外人邵某取得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张某伙同邵某等人虚构以房抵债协议,以此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中止执行被查封的房产。在另案中,张某为邓某等人出谋划策,捏造实际出借款项事实,申请仲裁,取得仲裁文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被强制执行220余万元。
上述两案中,律师张某及邓某、邵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灌云法院对张某、邓某、邵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律师张某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06 案外人通过循环转账,虚构买受执行标的物的虚假付款事实,以恶意阻却执行,被罚款10万元
南通中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大酒店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刘某珍主张其已在法院查封之前购买上述不动产,支付了价款1600万元,并提交了付款银行流水进行证明。在该案案外人异议之诉二审期间,省法院查明:刘某珍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分12笔向某大酒店共计汇款3188万元。同日,再通过某大酒店及其关联公司账户将其中的2188万元返还至刘某珍前述农业银行账户。因此,其实际给付某大酒店的资金只有1000 万元,且其中623万元的转账记录已经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民间借贷。
案外人刘某珍通过循环转账,虚构买受执行标的物的虚假付款事实,以此恶意阻却执行,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据此,省法院对其阻却执行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并罚款10万元。
07 亲朋好友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企图逃避执行,5人被拘留或罚款
姑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茅某忠的房产。案外人余某新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已在法院查封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中,姑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茅某忠、阙某华为夫妻,其因经营负债,为逃避将来可能的债务,在周某东的帮助下,由阙某华与俞某新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以阻却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余某新、被执行人茅某忠又串通证人周某东、周某英向法院作虚假陈述。
姑苏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对茅某忠拘留15日,对阙某华、俞某新分别罚款3万元,对周某英、周某东分别罚款2万元。上述人员被处罚后,均向法院具结悔过,被执行人茅某忠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0万元,并同意将案涉不动产交付执行。
08 虚构租赁提出执行异议,意图阻止“法拍房”正常交付,被罚款2万元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在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前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案涉房屋其他使用人在限定日期前腾空并迁出。案外人马某青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阻止交付司法拍卖成交房屋。马某青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租赁合同、水电费缴款记录、物业费发票为证。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发现,马某青与被执行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在案件听证过程中,马某青多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关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马某青先是陈述由自己居住,后又改称租赁给其父母居住;关于物业费发票,马某青陈述系其姑父从物业公司开具,但是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显示是其姐姐从物业公司直接取得。法院要求马某青提供水电费缴款详情,其也未能提供。律师
综上,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定马某青虚假陈述案情,拒不提供关键证据,刻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妨害司法秩序,对其罚款2万元。
09 虚构婚前财产协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阻却执行,夫妻双双被罚款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案涉房产。后王某之妻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持其与王某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产归翁某所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该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徐州中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发现,翁某离婚诉讼所持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出资主体及方式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经查,翁某、王某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目的,持虚假的婚前财产协议以离婚诉讼为由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再以此调解书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翁某与王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手段,企图规避执行,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徐州中院据此对翁某罚款8万元,对王某罚款5万元。
10 隐瞒合同解除事实,虚假提起案外人异议以阻却执行,被罚款1万元
张家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宝马汽车一辆。案外人谢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19年5月28日购买了该汽车,并付清了全款,后因案涉车辆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请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谢某还提供了原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经张家港法院查实,上述车辆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已于2019年6月5日口头解除,并于当日通过第三人退还了全部购车款。在谢某得知其提出虚假案外人异议被法院发现后,立即请求撤回执行异议。因谢某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张家港法院对其撤回异议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对其罚款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