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22〕12号【发布日期】2022.01.06【实施日期】2022.0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律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2年1月7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1811元以下(含51811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1811元但在20724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