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11]37号【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遏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保证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就共同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共同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宣传工作;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制度;
(三)完善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程序;
(四)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处置机制;
(五)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反馈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资格审查。市监管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交易活动的必经程序。在评标、询标后,市监管办要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排名前五名(不足五名的按前三名)的投标人或供应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在两年内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依次替补的办法重新排序确定中标人。
(二)立足检察职能,提供查询服务。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保证录入的行贿犯罪案件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对市监管办申请的查询服务,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并做好对查询结果处置反馈情况的登记管理,逾期未反馈,视同默认所查单位和个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严格查询程序,规范查询工作。市监管办申请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须向检察机关出具要求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需要查询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市监管办公章。
(四)加大惩处力度,促进廉洁交易。对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消其自法院判决之日起两年内参与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以促进各市场主体廉洁从事交易活动。
(五)加强联系配合,深化联动机制。市监管办和市检察院要确定具体负责工作配合和情况交流的联系部门和人员,每年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对在查询工作或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共同进行调研分析,并向上级机关和主管领导提出解决的意见。
(六)查询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查询联系方式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6776086
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6661637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3375569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3661938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7583050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7229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