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赣高法[2003]27号【发布日期】2003.05.16【实施日期】2003.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指定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二、受理范围
(一)著作权案件
1.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案件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6.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
7.其他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用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其他商标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八)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利归属、侵权、申请权转让和转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件
(九)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
(一)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应及时纠正并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本规定如有与最高法院规定相抵触的,以最高法院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