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第四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6〕16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赣高法〔2008〕158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我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到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撤销其失信信息。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主动到执行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法院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对违反报告财产令的,一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开展为期60天的“春雷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深化执行调查、果断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拒不履行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由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
0791-86366690(省高院)0791-88162768(南昌中院)
0792-8537635(九江中院)0798-8389811(景德镇中院) 0799-6793093(萍乡中院) 0790-6423002(新余中院)0701-6433137(鹰潭中院) 0797-8175989(赣州中院)0795-3595526(宜春中院) 0793-8253356(上饶中院)0796-8211190(吉安中院) 0794-8256309(抚州中院) 0791-87024218(南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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