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赣高法[2011]100号【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赔偿项目2010年度统计数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江西省2010年度统计数据(引自《江西统计提要—2011》)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09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81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89元。
4.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618.7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912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目前暂未由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请以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