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发布日期】2018.01.05【实施日期】2018.01.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综治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多元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能,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和改善民生保障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为本,不断夯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基础,促进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推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
1.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
2.坚持源头治理、调解优先。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稳定和谐。
4.坚持服务为本、便捷高效。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
5.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切实把握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发展规律,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完善适合省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能力明显增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全覆盖,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基本实现,仲裁公信力普遍提高。司法保障作用切实发挥。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机制
(四)健全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机制。将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引导用工单位自觉加强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加大运用新媒体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专项宣传活动。
(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排查预警机制。把劳动人事纠纷排查纳入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实行重点部署、分类指导、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排查,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争议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0人以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群体性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综治部门报告。
(六)引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和职工参与决策的管理机制,畅通诉求表达。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健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七)健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协会(商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等用人单位积极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情况通报和人员培训工作。
(八)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调解组织“有组织、有制度、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的“五有”建设,落实“六规范(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和调解员证书管理规范)、五上墙(标识、名称、职责、程序、行为)”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九)提升社会力量自主协商与调解效能。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工作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四、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机制
(十)推进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不断改善仲裁服务条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在仲裁活动中要着正装、佩戴胸徽,提高仲裁服务规范和工作效能,增强仲裁社会公信力。
(十一)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健全完善仲裁制度体系。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推行“阳光仲裁”,探索开展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指引,积极探索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农民工、工伤职工及集体案件中的劳动者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十二)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规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等办案方式,提高案件裁决效率。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三)加强仲裁办案管理与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统一仲裁文书格式。
五、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十四)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十五)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主动将各自掌握的调解组织信息报送县(市、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依据各调解组织情况,提供派员挂点指导等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十六)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切实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裁审统计分析等制度。依法开展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机构办公地设立派驻法庭,以方便裁审衔接、当事人及时得到诉讼救济。
六、健全工作基础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调解仲裁工作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和工业园区(开发区)调解组织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仲裁委员会要配备3名以上专职仲裁员、1名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努力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仲裁机构开展相应的职称评聘。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设区市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调解员培训班,仲裁员培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
(十八)加快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推动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应用并完善功能;加快建设全省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利用劳动关系“三位一体”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
(十九)依法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调解仲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发生的费用及对办案人员的补助。取得省级以上专、兼职仲裁员证书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岗位具体参加办案人员的办案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实际办结的案件数在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补助经费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列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一案一补”,补助标准由各地参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自行确定。
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劳动人
事争议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资源配置、平台建设、监督考核等重难点问题。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分析研判形势,共同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建立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报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情况由省司法厅负责汇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情况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汇总,各单位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汇总分析,报省综治办并视情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明确部门分工。综治组织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制度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加大生效调解、裁决的执行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履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职责,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负责推动企事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指导督促其发挥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用工、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教育职工依法理性维权。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调解仲裁专项经费,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二)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