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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建设厅【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07.05.18【实施日期】2007.05.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分)人民检察院、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和《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建设厅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减少和预防建设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活动,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靠法律监督和依靠群众监督的原则;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依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为目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和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和评标中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行为;共同研究制定预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职务犯罪的对策,提出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措施;发挥检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依法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实现振兴吉林、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服务。

三、双方工作职责

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1、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制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方法和措施,依法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2、针对招标投标中职务犯罪的特点,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诱因、成因和防范对策,从工作内容、程序、制度和运转机制等方面落实各项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

3、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结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馈检察机关在预防招标投标活动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5、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发挥特殊预防功能。要重点查处和预防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和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规定,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

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向建设项目招投标主管机关或建设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服务和预防咨询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反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手段、规律和趋势,以及所出台的与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等。与检察机关携手搞好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案件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2、主动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对发现和收到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查处;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移送的违纪线索,及时受理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3、实行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程序“旁站式”监督管理,严格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摆正位置,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错位。要认真研究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当给予参加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共同促进工作的落实

检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经常召开联席会或碰头会,注意总结和推广招投标活动监督中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共同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完成好共同承担预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

(一)检察机关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职务犯罪中,发现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国有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涉及检察机关的项目应回避。

检察机关围绕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和案件初查;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对在发包、承包、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行贿犯罪查询服务和预防咨询服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违法行为,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外,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建议,应及时予以重视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适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对国有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业务监管的法定职责,并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全过程法律监督。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责任制。对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明确处罚原则。如发生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制定完善健全的《评标办法》,规范评委的评标行为;对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现场监督业主评委的评标行为,解决“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从制度上解决“中介不公”等执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以信誉档案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专家评违的行为,使市场各方主体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市场各方主体和专家评委的信誉档案,对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根据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多少与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清除出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领导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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