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法院、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0.04.12【实施日期】2000.04.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决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目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下列严重刑事犯罪:
(一)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其他恶势力犯罪;
(二)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
(三)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聚众赌博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七)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二、正告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在逃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5月31日止,到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
在上述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的罪犯,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交待犯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减刑、假释。
逾期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惩。
三、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帮助其隐匿、转移作案工具或者赃款、赃物,伪造证据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
五、全省各界和广大公民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违法犯罪人员,支持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揭发检举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