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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4]49号【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第三次全体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实施。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院,请认真执行。同时,就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注意协调配合,确保收到实效

要把《实施细则》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通报,通过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有效配合,有力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以确保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认真把握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 于实施的案件范围。这次实施的案件范围,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 范的范围。

2.关 于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实施细则》,首先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的,则不适用。在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宣告刑过程中,均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导,结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

3.关于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要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将具体量刑步骤、量刑建议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调节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针对控辩双方所提量刑情节采纳与否以及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阐述。宣判后,可根据是否上诉、抗诉等情况,在庭后释明量刑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层报至省高院,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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