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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集中申报的公告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2.10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集中申报的公告【实施日期】2014.0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适应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规定,我院决定开展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集中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建立备选机构名册的专业类别

根据以下九个专业类别分类建立:

1、司法拍卖备选机构名册;

2、房地产评估备选机构名册;

3、土地评估备选机构名册;

4、资产评估备选机构名册;

5、旧机动车评估备选机构名册;

6、工程造价鉴定备选机构名册;

7、会计审计备选机构名册;

8、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名册;

9、工程质量鉴定、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测绘等其他类别备选机构名册。

二、本次建立备选机构名册的分级原则

根据分级建立的原则,省高院和各中院分别负责建立以下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

(一)司法拍卖、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工程造价鉴定、会计审计七个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由省高院和各中院各自分别建立。省高院建立的上述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适用于省高院本级对外委托案件;各中院建立的上述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适用于中院辖区内法院对外委托案件,以及省内外地法院决定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确定受委托机构时使用。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申请进入省高院本级上述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的,直接向省高院申报;申请进入各中院上述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的,直接向相关中院申报。

(二)工程质量鉴定、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测绘四个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由省高院统一建立,全省法院统一使用,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直接向省高院申报。

(三)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名册由各中院分别建立,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直接向相关中院申报,省高院本级不单独建立。

(四)长春林业中级法院、延边林业中级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单独建立备选机构名册,上述中院及所辖基层法院需要对外委托时,使用所在地区中院备选机构名册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备选机构名册。

三、各专业类别备选机构名册的申报条件

(一)省高院本级司法拍卖备选机构申报条件

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具有中拍协评定的AA级以上资质。

(二)省高院本级评估、鉴定、审计备选机构申报条件

在长春市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具有以下资质等级或注册执业人员的评估、鉴定、审计机构:

1、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2、土地评估机构须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

3、资产评估机构须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10人以上,且成立时间满五年;

4、旧机动车评估机构须取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

5、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须取得甲级资质;

6、会计审计机构须具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且成立时间满五年。

在长春市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机构可申报入册,但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评估、鉴定、审计机构名义申报,且该分支机构在长春市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注册执业人员,其中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须取得行业最高资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分支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成立年限须符合上述申报条件。

省高院根据上述专业类别申报机构的资质等级、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经营业绩、经营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择优选录一定数量的备选机构入册。

(三)全省法院其他类别备选机构申报条件

其他类别备选机构仅限于工程质量鉴定、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测绘四个专业类别,申报机构须自愿接受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并在吉林省内依法成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具有相关鉴定、评估业务的执业资格。

(四)各中院司法拍卖备选机构申报条件

1、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中级法院辖区外的省内拍卖机构申报须具有中拍协评定的A级以上资质;

3、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拍卖机构可申报入册,但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拍卖机构名义申报,且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省外拍卖机构须取得中拍协评定的AAA级资质,该分支机构须在中级法院辖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注册执业人员;

4、各中院根据申报机构的资质等级、经营条件、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择优选录一定数量的备选机构入册。

(五)各中院评估、鉴定、审计备选机构申报条件

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具有以下资质等级或注册执业人员的评估、鉴定、审计机构:

1、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2、土地评估机构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立的须取得在全省范围内执业资格,在中级法院辖区外设立的须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

3、资产评估机构须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10人以上,且成立时间满三年;

4、旧机动车评估机构须取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

5、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立的须取得乙级以上资质,在中级法院辖区外设立的须取得甲级资质;

6、会计审计机构须具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且成立时间满三年。

省内机构不得以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义申报,但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内机构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作为该中级法院择优选录的考虑因素。

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机构可申报入册,但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评估、鉴定、审计机构名义申报,且该分支机构在中级法院辖区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注册执业人员,其中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须取得行业最高资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分支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成立年限须符合上述申报条件。

各中院根据上述专业类别申报机构的资质等级、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资金、经营业绩、经营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择优选录一定数量的备选机构入册。

(六)各中院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依法设立、且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

2、破产管理人名册只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3、破产管理人名册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异地社会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的,须在中级法院辖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注册执业人员;

4、各地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的申报条件和入册数量由各中院根据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情况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自行确定。

四、申报机构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的社会专业机构,需向编制法院提交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编制法院留档备查,一份报送省高院审核确认。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3、执业资格证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专业资质证书或评定资质的文件复印件;

5、本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固定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评估、鉴定、审计机构2012年度、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工商税务报表等证明经营业绩的相关材料;拍卖机构2012年度、2013年度的成交确认书、工商备案表等证明经营业绩的相关材料。

8、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2011年以来无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证明;

9、2011年以来荣获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0、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机构申报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省外机构名义填写入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交省外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人员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固定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证明该分支机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相关材料;

各申报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合法,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予选入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

五、时间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公示栏(http://www.rmfysszc.gov.cn)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jlfy.chinacourt.org)同步发布。

(二)各申报机构提交材料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14年2月18日-28日,逾期概不接收,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三)已在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中的机构均须重新申报。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核:

1、不具备申报条件或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的;

2、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执业资格被暂停、吊销、注销的,或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3、在执业经营中有违规违纪违法不良记录,或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处理、尚处于整改期的。

六、省高院和各中院联络方式

法院

申报材料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省高院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0033

武长民 卞嘉

0431-88556926

长春中院

长春市南关区超达路3999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0028

张艳艳

0431-88558475

吉林中院

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132001

宋振华

0432-63070941

延边中院

延吉市公园路2132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3000

曹今丹

0433-2586110

四平中院

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163号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6000

张晓晶

0434-3195123

通化中院

通化市江南大街996号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4001

刘林

0435-3947080

白城中院

白城市新华西大路52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7000

徐炳章

0436-3258087

辽源中院

辽源市人民大街1540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6200

董润鹏

0437-3162130

松原中院

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019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

138000

韩艳春

0438-2290070

白山中院

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134300

周晓峰

0439-3294057

特此公告。

(附件: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申报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申报表

申报法院

 

专业类别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经营业绩

2012年度

 

执业人数

 

2013年度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办公)

(手机)

本机构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且已详尽阅知以下事项,并承诺在受托执业中严格遵守: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办理委托事项,并对出具的报告文书负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与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徇私舞弊,损害他人利益;

(四)指定本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办理委托事项,并报委托法院司法辅助部门审查;

(五)办理委托事项的执业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未经委托法院同意,在受托执业中不得私自会见或接触当事人;

(七)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工作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八)保守在办理委托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九)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证据材料,办理委托事项需要用尽或毁损检材的,应当取得委托法院书面授权;

(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委托费用;

(十一)按照委托法院的委托要求和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办理工作;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和指定日期参加听证、出庭作证。

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四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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