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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2]60号【发布日期】2012.08.14【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一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96.57元;

2011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09.5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010.63元;

2011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305.75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7098.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附: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
  ├─────────────────┼──────┼──────┼──────┤
  │总计               │34,197.00  │2,849.75  │131.02   │
  ├─────────────────┼──────┼──────┼──────┤
  │一、农、林、牧、渔业       │19,785.00  │1,648.75  │75.80    │
  ├─────────────────┼──────┼──────┼──────┤
  │二、采矿业            │36,057.00  │3,004.75  │138.15   │
  ├─────────────────┼──────┼──────┼──────┤
  │三、制造业            │35,526.00  │2,960.50  │136.11   │
  ├─────────────────┼──────┼──────┼──────┤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35,974.00  │2,997.83  │137.83   │
  ├─────────────────┼──────┼──────┼──────┤
  │五、建筑业            │26,579.00  │2,214.92  │101.84   │
  ├─────────────────┼──────┼──────┼──────┤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38,975.00  │3,247.92  │149.33   │
  ├─────────────────┼──────┼──────┼──────┤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172.00  │3,264.33  │150.08   │
  ├─────────────────┼──────┼──────┼──────┤
  │八、批发和零售业         │27,259.00  │2,271.58  │104.44   │
  ├─────────────────┼──────┼──────┼──────┤
  │九、住宿和餐饮业         │21,721.00  │1,810.08  │81.22    │
  ├─────────────────┼──────┼──────┼──────┤
  │十、金融业            │56,576.00  │4,714.67  │216.77   │
  ├─────────────────┼──────┼──────┼──────┤
  │十一、房地产业          │28,011.00  │2,334.25  │107.32   │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372.00  │2,697.67  │124.03   │
  ├─────────────────┼──────┼──────┼──────┤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46,579.00  │3,881.58  │178.46   │
  │业                │      │      │      │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07.00  │1,825.58  │83.93    │
  ├─────────────────┼──────┼──────┼──────┤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6,822.00  │2,235.17  │102.77   │
  ├─────────────────┼──────┼──────┼──────┤
  │十六、教育            │36,605.00  │3,050.42  │140.25   │
  ├─────────────────┼──────┼──────┼──────┤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5,023.00  │2,918.58  │134.19   │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605.00  │2,550.42  │117.26   │
  ├─────────────────┼──────┼──────┼──────┤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378.00  │2,781.50  │127.89   │

  └─────────────────┴──────┴──────┴──────┘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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