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2]60号【发布日期】2012.08.14【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一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96.57元;
2011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09.5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010.63元;
2011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305.75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7098.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附: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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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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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34,197.00 │2,849.75 │13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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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牧、渔业 │19,785.00 │1,648.75 │7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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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36,057.00 │3,004.75 │13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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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35,526.00 │2,960.50 │1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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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35,974.00 │2,997.83 │13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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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业 │26,579.00 │2,214.92 │1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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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38,975.00 │3,247.92 │14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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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172.00 │3,264.33 │15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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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发和零售业 │27,259.00 │2,271.58 │1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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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和餐饮业 │21,721.00 │1,810.08 │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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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业 │56,576.00 │4,714.67 │21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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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房地产业 │28,011.00 │2,334.25 │1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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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372.00 │2,697.67 │1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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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46,579.00 │3,881.58 │178.46 │
│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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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07.00 │1,825.58 │8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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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6,822.00 │2,235.17 │1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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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教育 │36,605.00 │3,050.42 │1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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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5,023.00 │2,918.58 │13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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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605.00 │2,550.42 │1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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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378.00 │2,781.50 │12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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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