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0]60号【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标准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