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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0]60号【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标准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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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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