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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关于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及文书格式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发[2009]2号【发布日期】2001.01.01【实施日期】2001.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及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2.《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核表》;

3《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格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5.《授权委托书》格式。

附件1:

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拟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填写《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核表》,并拟《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初稿。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核表》、《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初稿和行政执法卷宗副本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科(处)进行审核。

三、经法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分管法制机构的领导审签,对申请强制执行数额较大的报机关负责人审签。

四、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法制科(处)负责以行政机关名义制作《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五、法制科(处)将《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交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其负责向人民法院递交。

附件2: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核表

案 由

 

申请

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时间

 

 

法制

机构

意见

 

主 管

厅(局)领 导

意 见

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文件头

×人社办字〔 〕 号

行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X人社监理字〔 〕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行政处理决定: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2.行政处理卷宗副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长职务,为我 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附件5: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委托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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